1、 Q/YQTJ 壹 俏 堂(厦门)酒 业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YQTJ 0001S2019 壹之俏露酒 2019-01-23 发布 2019-02-26 实施 壹俏堂(厦门)酒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YQTJ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安全指标依据 GB 2757、GB 2762 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由壹俏堂(厦门)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壹俏堂(厦门)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也适用于被委托加工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
2、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QTJ 0001S2019 1 壹之俏露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壹之俏露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人参(人工种植)、黄精、枸杞子、桑椹、葛根、牡蛎为原料,经原料处理、浸泡、过滤、灌装而制成的壹之俏露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
3、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572 桑椹(桑果)JJF
4、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3 黄精: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及中华人民共
5、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QTJ 0001S2019 2 3.1.4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5 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6 葛根: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7 牡蛎: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 香气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香气
6、,香气自然 滋味 醇和,余味悠长 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干浸出物/(g/L)0.30 酒精度a(20)/(%vol)3560 总酸(以乙酸计)/(g/L)6.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 甲醇c 2.0 氰化物c 8.0 铅(以Pb计)/(mg/kg)0.2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vol。b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c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要求。3.
7、5 真菌霉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QTJ 0001S2019 3 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 理化指标 4.2.1 固形物、总酸、总糖、干浸出物 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酒精度、总酯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4.2
8、.3 甲醇、氰化物 按GB/T 5009.48的规定检验。4.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且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抽取同一生产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少 20 瓶。净含量500ml,抽取 8 瓶,净含量500ml,抽取 6瓶,总量不少于 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
9、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QTJ 0001S2019 4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如有不符
10、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2757、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和 GB 2757 的规定。应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人参(人工种植)每日食用量3 克。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6.4 贮存 6.4.1 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4.2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中,贮存时应离墙离地,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