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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DMS 0068 S-2021 罗汉果浓缩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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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大 闽 食 品(漳 州)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DMS 0068S-2021 罗汉果浓缩液 2021-04-13 发布 2021-04-30 实施 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 发 布 Q/ZDMS Q/ZDMS 0068S-2021 2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罗汉果浓缩液是指以罗汉果(鲜果或干果)为原料,经提取、过滤、树脂吸附、洗杂、解析、脱色、脱盐、浓缩、杀菌、灌装工艺加工制成的浓缩液。为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2、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参照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31326 植物饮料及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的规定进行制定。其中理化指标中铅项目的指标:0.3 mg/L 严于国家标准要求。本标准由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祎武、吴艺端、翁维杰、刘强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DMS 0068S-2021 3 罗汉果浓缩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罗汉果浓缩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3、。罗汉果浓缩液是指以罗汉果(鲜果或干果)为原料,经提取、过滤、树脂吸附、洗杂、解析、脱色、脱盐、浓缩、杀菌、灌装工艺加工制成的浓缩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9 饮料通则 NY/T 694 罗汉果 GB/T 12143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DMS 0068S-2021 4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326 植物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6、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罗汉果:应符合 NY/T 694 的规定:3.1.2 其他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状态 澄清的产品均匀透明,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浑浊的产品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弱凝胶。杂质 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0 罗汉果甜苷V含量,g/100ml 2.5 铅(Pb),mg/L 0.3 3.4

7、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0 10000 GB 4789.2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DMS 0068S-2021 5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致病菌 沙门氏菌/CFU/ml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菌/CFU/ml 20 GB 4789.15

8、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约50ml左右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明亮处用肉眼观察

9、其色泽和组织性状。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DMS 0068S-2021 6 6.3.3 霉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6.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 每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2L),其中6个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指标检验,剩余留样备用。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

11、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三个月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2、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DMS 0068S-2021 7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需要标注产品的冲调方法。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级塑料或复合材料密封包装,应符合 GB 9683、GB/T 21302或符合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或由供需双方决定,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或符合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保持包装完好无损。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整洁、通风、干燥的常温库中,离地离墙存放,离地面、墙壁不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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