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CGF 509.3-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509.3-2010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
2、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5509509.3分类名称工业生产资料通用机械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2.2产品种类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主要包括:商用电炸炉、商用电蒸锅、商用热风电烤炉、商用电煮锅、商用电开水器、商用电热铛、商用烧烤炉、商用旋转电烤炉、商用电平锅、商用电炉灶、商用箱式电烤炉。产品分类见表2。表2 产品类别及依据的相关标准序号产 品 类 别产 品 类 型依 据 标 准1商用电炸炉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等GB 4706.1-2005、GB 4706.33-20082商用电
3、蒸锅、商用热风电烤炉蒸饭箱、蒸汽发生器、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热风批萨炉等GB 4706.1-2005、GB 4706.34-20083商用电煮锅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等GB 4706.1-2005、GB 4706.35-20084商用电开水器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等GB 4706.1-1992、GB 4706.36-19975商用电热铛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华夫炉、汉堡机、雪糕皮机等GB 4706.1-2005、GB 4706.37-20086商用烧烤炉、商用旋转电烤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批萨炉等GB 4706.1-200
4、5、GB 4706.39-20087商用电平锅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等GB 4706.1-2005、GB 4706.40-20088商用电炉灶、商用箱式电烤炉电灶台、电磁灶、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等GB 4706.1-2005、GB 4706.52-2008本规范不适用于: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特殊状态的场所使用的器具;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器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深油炸锅 配备一个或多个容器的器具,将食物浸在容器中的炸油内烹制。容器可固定、拆下、升降、倾斜等。容器内压力可以超过大
5、气压力。3.2 强制对流烤炉 一种打算用于在烹饪隔间内由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动的热空气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的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显著差别。3.3 蒸汽炊具 一种打算用于只通过直接蒸汽接触方法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的压力可能超过大气压力或与大气压力没有显著差别。3.4 蒸汽对流炉 一种既可以用直接蒸汽接触方式也可以在烹饪隔间内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动热空气方式或两种方式的组合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显著差别。3.5蒸汽发生器 明确用于产生全部供烹饪隔间使用的蒸汽的器具部件。注:蒸汽发生器可以组合在烹饪隔间内,可以远离烹饪隔间组合在同一个箱体内,或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为
6、一个或多个烹饪隔间提供蒸汽。3.6 煮锅 将其内部装在容器中的液体加热到沸点作为烹饪过程一部分的一种器具。容器内压力可能超过大气压力或与周围大气压力没有明显差异。容器可以固定或可倾斜。3.7 夹层煮锅 具有双壁容器的器具,在内壁与外壁之间装有一种由加热元件加热的传热介质。3.8 开水器 是指放水开关一打开就能连续供给开水的器具。3.9 液体加热器 是指将液体加热到沸点以下或将液体保持在沸点以下的某一温度的器具;泄流开关一打开它就能供给该液体。3.10 电热铛 一种打算通过食品的一面或两面与一个或两个加热面直接接触来进行烘烤的器具。3.11 电烤炉 一种在其内部主要靠辐射热烘烤食品的器具。3.1
7、2 烤面包炉 一种专供将面包或类似产品用辐射热烤成焦黄的器具。3.13 旋转或连续电烤炉或烤面包炉 一种在烘烤时移动产品的器具。3.14 多用途电平锅 一种装有浅盘的器具,其底面均匀受热,主要用于烹饪或制作肉食、调味汁等。浅盘可固定或倾斜。3.15 炉灶一种单独的烹饪器具,装有一个或多个烤箱,连同一个或多个灶单元或烤盘,或这些器件的组合。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表3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3000且1000030005 检验依据下列
8、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GB 4706.1-19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33-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GB 4706.3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GB 4706.3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GB 4706.36-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37-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9、 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GB 4706.3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GB 4706.4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GB 4706.5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选择企业生产批量大或者库存多,并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为抽样对象。优先抽查生产许可证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近期(距抽样日期一年内)生产的同
10、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6.2.2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2台,当库存基数少于2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2.3每个受检单位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型号抽取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
11、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识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的签封,应在可打开更换零部件(主要是电气零部件)的端盖或联接处分别粘贴抽样单位封条,如需要可在封条、标牌等适当的部位采用混合漆进行漆封,一般来说一台样品上不应少于两张封条。采用漆封的产品必须对漆封部位进行拍照存档。备用样品留存在企业的,企业应确保备用样品及签封完好。6.4 抽样单6.4.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
12、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电热开水器产品,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电热开水器产品年销售总额。6.4.2 采用漆封的产品,在每张抽样单上应点涂漆封用的漆样,作为漆封用漆样的纪录。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商用电开水器)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标志GB 4706.1-1992第7章GB 4706.36-1997第7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7章GB 4706.3
13、6-1997第7章2防触电保护GB 4706.1-1992第8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8章3输入功率和电流GB 4706.1-1992第10章GB 4706.36-1997第10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10章GB 4706.36-1997第10章4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GB 4706.1-1992第13章GB 4706.36-1997第13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13章GB 4706.36-1997第13章5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GB 4706.1-1992第16章GB 4706.36-1997第16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16章G
14、B 4706.36-1997第16章6非正常工作GB 4706.1-1992第19章GB 4706.36-1997第19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19章GB 4706.36-1997第19章7稳定性和机械危险GB 4706.1-1992第20章GB 4706.36-1997第20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20章GB 4706.36-1997第20章8机械强度GB 4706.1-1992第21章GB 4706.36-1997第21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21章GB 4706.36-1997第21章9结构GB 4706.1-1992第22章GB 4706.36-1997第22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22章GB 4706.36-1997第22章10内部布线GB 4706.1-1992第23章GB 4706.36-1997第23章强制性GB 4706.1-1992第23章GB 4706.36-1997第23章11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GB 4706.1-1992第25章GB 47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