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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RNS 0001 S-2020 复合红(黑)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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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QB64/0138S-2020 Q/ZRNS 宁 夏 自 然 浓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RNS 0001S2020 复合红(黑)糖 2020 04-27 发布 2020 04-27 实施 宁 夏 自 然 浓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ZRNS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1310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ZRNS 0001S-2017复合红糖。本标准与Q/ZRNS 0001S-2017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2、修改了原料配方;增加了产品品种;修改了水分指标。本标准由宁夏自然浓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自然浓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小刚。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RNS 0001S2020 1 复合红(黑)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红(黑)糖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糖或黑糖为主要原料,加入生姜粉、红枣粉、枸杞粉、山楂粉、桂圆粉、阿胶粉、玫瑰花等一种或多种辅料,经清理、干燥、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不同品种的复合红(黑)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3、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

4、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所加辅料的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老姜红(黑)糖;b)老姜大枣红(黑)糖;c)枸杞红(黑)糖;d)阿胶红(黑)糖;e)玫瑰红(黑)糖;f)山楂红(黑)糖;j)桂圆红(黑)糖;h)桂圆枸杞红(黑)糖。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Q/ZRNS 0001S2020 2 4.1.1 红糖或黑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4.1.2 生姜粉、红枣粉、枸杞粉、山楂粉、桂圆粉、阿胶粉、玫瑰花等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5、。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品种复合红(黑)糖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各品种复合红(黑)糖应有的滋味与气味,产品及其水溶液应味甜,无异味 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外观形状,无潮解,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0 总糖(以葡萄糖计)/(%)75.0 铅(以Pb计)/(mg/kg)0.4 总砷(以As计)/(mg/kg)0.4 4.4 生物指标 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3104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

6、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用感官方法。7.2 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糖按 GB 5009.8 规定方法检验。7.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 7.6 生物指标按 GB 13104 规定方法检验。Q/ZRNS 0001S2020 3 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

7、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应符合有关规定,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常温条件下贮存,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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