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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RYY 0002 S-2019 燕麦高纤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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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ZRYY 漳州市日一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RYY 0002S-2019 燕麦高纤饮 2019-01-29 实施 2019-01-08 发布 漳州市日一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ZRYY 0002S-2019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要求依据GB 7101、GB 2762和GB 29921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漳州市日一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日一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YY 0002S-2019 1 燕麦高纤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燕麦高纤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粉、黄豆粉、荞麦粉、小麦粉、米麸粉、大豆蛋白粉为主要原料,添加蒟蒻粉、苹果纤维、小麦纤维为辅料,经混合、过筛、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燕麦高纤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

3、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生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

4、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

5、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YY 0002S-2019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燕麦粉、黄豆粉、荞麦粉、小麦粉、米麸粉: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规定。3.1.2 蒟蒻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3 苹果纤维、小麦纤维:应符合供应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该产品特有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粉末

6、状,无结块 气味和滋味 呈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不得有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7.0 铅(以 Pb 计)/(mg/kg)0.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致病菌限量见表4)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7、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 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YY 0002S-2019 3 表 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

8、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 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要求和有关的标准。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按 GB 14881 的规定执行。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将产品加水溶解,倒入洁净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透明度和杂质,同时审评其汤色、香气和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9、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执行。5.2.3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YY 0002S-2019 4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10、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作不定期检验,但每年不少于一次。6.2.2 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2.3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4 抽样方法

11、和抽样数量 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 100 件以下(含 100 件)时,抽取 3 件,每批产品在 100 件以上时,每增加 100 件(含不足 100 件),增加抽取 1 件。样品分三份,1/3 用于感官和理化检验,1/3 用于微生物检验,1/3 用于留样复核检验。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中不超过两项(不含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产品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福建

12、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YY 0002S-2019 5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级塑料或复合材料密封包装。产品外包装用硬质材料的纸箱包装。应有防潮(漏)措施,包装应牢固。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要求。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平整、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和潮湿的物品混运混贮。库房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措施,地面应有卡板。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常温(不超过 25)保质期为 24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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