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QYYYY 0002 S-2019 酥制枸杞.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92257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40.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YYYY 0002 S-2019 酥制枸杞.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QYYYY 0002 S-2019 酥制枸杞.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QYYYY 0002 S-2019 酥制枸杞.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QYYYY 0002 S-2019 酥制枸杞.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QYYYY 0002 S-2019 酥制枸杞.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312S-2019 Q/YYYY 银 川 原 源 食 用 油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YYY 0002S2019 酥制枸杞 2019-07-16 发布 2019-07-16 实施 银川原源食用油有限公司 发 布 Q/YYYY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写。本标准代替 Q/YYYY 0002S-2016酥制枸杞。本标准与原 Q/YYYY 0002S-2016酥制枸杞相比较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引用文件中的部分标准;本标准由银川原源食用油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

2、由银川原源食用油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YYY 0002S2019 1 酥制枸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酥制枸杞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干果为主要原料经低温真空加工制成的酥制枸杞。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

3、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4、原料要求 原料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红色或红褐色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滋味,口感酥脆、酸甜,后味略苦,无发霉或其他异味。Q/YYYY 0002S2019 2 表 1 (续)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铅(Pb)/(mg/kg)1.0 敌敌畏,mg/kg 0.2 乐果,mg/kg 1.0 马拉硫磷,mg/kg 不得检出 对硫磷,mg/kg 不得检出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5、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90 致病菌 按GB29921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要求。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用感官方法检验。6.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6.3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6.4 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按GB/T 5009.20规定方法检验。6.5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方法检验。6.6 大肠菌群按GB 478

6、9.3规定方法检验。6.7 致病菌按GB 29921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项 目 要 求 组织状态 类纺锤形稍皱缩 杂质 无外来杂质 Q/YYYY 0002S2019 3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杆菌。7.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

7、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塑料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 外包装用纸盒或塑料袋装,每盒或每袋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混用。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