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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YS 0007 S-2020 复合芝麻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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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141S-2019 Q/YZYS 宁夏伊芝元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ZYS 0007S2020 复合芝麻酱 2020 04-29 发布 2020 04-29 实施 宁夏伊芝元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YZYS 0007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相关指标是参照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和LS/T3220-2017芝麻酱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伊芝元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伊芝元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健。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

2、ZYS 0007S2020 1 复合芝麻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芝麻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为主要原料,选择添加花生、食用植物油等,经过筛选、清洗、烘炒、混合、研磨、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具有显著芝麻、花生混合的酱香味的半固态调味品复合芝麻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32 花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3、食品安生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生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要求。3.1.2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3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YZYS 0007S2020 2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浓稠状酱体,允许有少许油脂析出,无外来杂质,无霉变 色 泽 呈棕黄色或棕褐色,色泽

5、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芝麻、花生混合后特有香味,无焦糊味及其他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水分/%5.0 酸值(以脂肪计)/(KOH)mg/g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 铅(以Pb计)/(mg/kg)0.2 黄曲霉毒素B 1/(ug/kg)2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致病菌 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

6、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6.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4 酸值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5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Q/YZYS 0007S2020 3 6.6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6.7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8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9 致病菌按 GB 2992

7、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000ml)进行检验。7.2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3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水分、酸值、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产品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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