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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JL 0003 S-2021 马铃薯颗粒全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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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ZYJL0003S2021代替Q/ZYJL0003S2018张 掖 市 有 年 金 龙 马 铃 薯 雪 花 全 粉 食 品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YJL张掖市有年金龙马铃薯雪花全粉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有年金龙马铃薯雪花全粉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2021-01-08 发布2021-01-08 实施马铃薯颗粒全粉Q/ZYJL0003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要求 1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ZYJL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根

2、据GB/T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张掖市有年金龙马铃薯雪花全粉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辉、张 鹏本标准于2012年01月08日首次发布并实施。本标准代替Q/ZYJL0003S-2018马铃薯颗粒全粉。Q/ZYJL0003S20211马铃薯颗粒全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铃薯颗粒全粉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马铃薯为原料,辅以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焦磷酸钠),经清洗、切片、漂烫、冷却、蒸煮、回填制泥、闪蒸、流化床干燥等工序制成的马铃薯颗粒全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

4、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LS/T 3106马铃薯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

5、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3.1马铃薯颗粒全粉potato granules以马铃薯为原料经回填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颗粒状脱水制品。4技术要求Q/ZYJL0003S202124.1 原料马铃薯:应符合LS/T 3106要求。4.2 食品添加剂4.2.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规定。4.2.2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白色或淡黄色将样品倒入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及其组织形态、嗅其气味。气味具有马铃薯加工后应有的气味,无焦苦味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呈颗粒状,无结块,无霉

6、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0.0GB 5009.3灰分(以干基计),4.0GB 5009.4还原糖,4.0GB 5009.74.5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2GB 5009.124.6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2103GB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和酵母,CFU/g1

7、03GB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4.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ZYJL0003S20213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份(不少于1000克),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6.3出厂检验6.3.1产品

8、出厂前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还原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市场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7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

9、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9683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食品卫生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Q/ZYJL0003S20214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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