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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YR 0001 S-2021 冰杨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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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ZZYR漳 州 元 然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ZYR 0001S2021冰杨梅2021-06-01 实施漳州元然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2021-06-01 发布Q/ZZYR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指标、总糖根据产品实际特性而制定;污染物指标按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微生物指标按 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

2、标准由漳州元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元然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依能。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R 0001S20211冰杨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冰杨梅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杨梅为原料,以水、白砂糖、食用盐为辅料,经清洗、分选、配料、包装、速冻等工序制成的冰杨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

3、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

4、氏菌O157:H7/NM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5、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R 0001S20212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杨梅:应新鲜,成熟适度,肉质致密,风味正常,无疵点、无霉烂、病虫害和机械伤,并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4食

6、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组织形态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固有的形态,形态规则,大小均匀气味及滋味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糖/(g/100g)5.0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110000100000大肠菌群/(CFU/g)5110

7、100沙氏门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大肠埃氏菌 O157:H7500-注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R 0001S20213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

8、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组织形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总糖按 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4.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4

9、.3.5大肠埃氏菌 O157:H7按 GB 478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R 0001S20214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kg,抽样数量为 2kg(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10、,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

11、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6.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铝塑膜或塑料成型容器包装,应各自符合 GB 9683、GB/T 28118、GB4806.7 的要求,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6.2.2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牢固、平整。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R 0001S202156.3运输产品应在低温冷链运输车中全程冷链运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挤压、抛物。6.4贮存产品应在环境温度18以下的冷库中存放,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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