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ZJHB漳 州 市 金 华 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JHB 0002S2021豆类罐头2021-11-15 发布2021-12-15 实施漳州市金华宾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JHB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锡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 GB 2762,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微生物指标执行罐头食品商业无
2、菌。本标准由漳州市金华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漳州市金华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2S20211豆类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类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豆类蔬菜(包括青豆、红小豆、红腰豆、豌豆、鹰嘴豆、芸豆等豆类蔬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原料原,以饮用水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番茄酱、泡椒、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氯化钙、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食品用香料、食品用
3、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清洗、浸泡或不浸泡、预煮、调配、灌装、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豆类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1352大豆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GB 1886.1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
4、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T 5461
5、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2S20212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4215番茄酱罐头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
6、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3.1.2豆类蔬菜(包括青豆、红小豆、红腰豆、豌豆、鹰嘴豆、芸豆等豆类蔬菜):无虫害、无污染、无霉变、无腐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3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4番茄酱:应符合 GB/T 14215 的要求3.1.5泡椒: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3.1.6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7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8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7、的要求。3.1.9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10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11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3.1.12氯化钙:应符合 GB 1886.45 的要求。3.1.13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14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15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要求。3.1.16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3.1.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
8、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2S20213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呈相应品种豆类添加辅料熟制后的正常色泽组织形态软硬适度,颗粒基本完整,允许有少量破碎粒滋味与气味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容 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袋),金属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40铅(以Pb计),mg/kg0.5锡(以 Sn 计)a,mg/kg250a仅限于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5
9、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要求。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3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2S20214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进行。4.4微生物指标按 GB 4789.26 规定执行。
10、4.5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5.2抽样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总数不得少于 1000g,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5.3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商业无菌。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
11、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2S202156.2包装内包装采用采用金属容器、玻璃瓶、复合食品包装袋、塑料袋或塑料成型容器包装,金属容器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袋、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运。6.4贮存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7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