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ZYK Q/ZYK 0001S-2022 漉菜及其制品 2022-03-05 发布 2022-03-10 实施 众一口食品科技(梅州)有限公司众一口食品科技(梅州)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4005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YK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文件由众一口食品科技(梅州)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文件由众一口食品科技(梅州)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彦雄、广东省兴宁市质量
2、技术监督检测所-曾浩、东莞市宏准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杨志远、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聂荣荣。本文件于2022年03月05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03月10日开始实施。Q/ZYK 0001S-2022 1 漉菜及其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漉菜及其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产品种类、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第3章所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
3、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SB/T 10416 调味料酒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Q/ZYK 0001S-2022 2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3
6、5 爪式旋开盖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种类 3.1 漉菜 以新鲜蔬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清洗、修整、漂烫、冷却、滤干、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蔬菜制品。3.2 漉菜制品 以漉菜为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芝麻、花生、禽畜肉、食用
7、菌、水产品、辣椒、味精、酱油、香辛料、料酒中的一种或多种配料后炒制或熬煮、调味、灌装、杀菌或不杀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蔬菜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蔬菜应新鲜、无腐烂并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要求。4.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5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或 GB 19300 的规定。4.1.6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4.1.7 禽畜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8
8、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9 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10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1.11 味精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12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1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4 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15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要求,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Q/ZYK 0001S-2022 3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表1 1 感官要求
9、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洁净、无霉变、无腐烂、无异变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固有香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表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食盐(以 NaCl)计,g/100g 8.0 GB 5009.44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 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20 GB 500
10、9.33 注 1:a、b 仅限于含油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即食类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表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应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要求。4.5
11、.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质量安全指标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ZYK 0001S-2022 4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倒入洁净的白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观察其外观、色泽、性状及有无外来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12、食盐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平板计数法检验。6.2.7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
13、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得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 组批 具有相同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同一原料在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Q/ZYK 0001S-2022 5 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成品仓同一组批产品中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
14、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5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6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个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销售包装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 2009 年第 123 号令)的规定,标签
15、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食品包装以玻璃瓶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以塑料瓶或食品塑料包装袋包装时,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食品塑料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的要求。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密封严密。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潮、防虫、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堆放时应离地、离墙20cm以上,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8.5 保质期 产品符合上述条件时,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文件规定。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