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9825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油料饼粕盐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法 油料饼粕盐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法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hydrochloric acid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hydrochloric acid insoluble ash in oilseed residues insoluble ash in oilseed residues GB/T 98251988GB/T 98251988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ISO 7351977油料饼粕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1 主题内容与适
2、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料饼粕中盐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所用仪器、试剂、分析步骤和结果计算。本标准适用于压榨法或浸出法从油料中提取油后,饼粕(复合产物除外)中盐酸不溶性灰分含量的测定。2 引用标准 GB 9824 油料饼粕总灰分测定法 3 定义 盐酸不溶性灰分:在下述操作条件下,总灰分用盐酸处理后所保留的不溶解部分。4 原理 用盐酸处理总灰分,以除去可溶部分,然后将不溶解的残余物灼烧并称量。5 试剂 51 盐酸:3mol/L 溶液,分析纯。52 硝酸银:10g/L 溶液,分析纯。6 仪器 61 分析天平:感量 0.0001g。62 平底瓷质灰化皿:直径约 60,高度小于 25。63 表面皿:直径 65
3、。64 定量滤纸:中速,无灰。65 马福炉。66 干燥器:装有有效的干燥剂。7 分析步骤 所有的称量均应精确至 0.001g。71 测定总灰分 见 GB 9824。72 测定盐酸不溶性灰分 取 10mL 盐酸溶液注入灰化皿中,以浸泡所得到的总灰分,用一表面皿盖上此灰化皿并缓慢加热。取大约 50mL 盐酸溶液分数次洗涤表面皿和灰化皿,并将皿中的灰分及洗涤液定量地转移到 250mL 烧杯中,加热至沸,保持微沸 10min。然后通过定量滤纸过滤,并用沸水洗涤滤纸及残渣至无氯离子检出为止(用硝酸银溶液检验)。将滤纸和残渣置于灰化皿中,此灰化皿已预先在 55015的马福炉内加热1530min,在干燥器内
4、冷却至室温并称量。将盛有滤纸和残渣的灰化皿置于电炉或电热板上逐渐加热,使滤纸炭化,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ISO 7351977油料饼粕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料饼粕中盐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所用仪器、试剂、分析步骤和结果计算。本标准适用于压榨法或浸出法从油料中提取油后,饼粕(复合产物除外)中盐酸不溶性灰分含量的测定。2 引用标准 GB 9824 油料饼粕总灰分测定法 3 定义 盐酸不溶性灰分:在下述操作条件下,总灰分用盐酸处理后所保留的不溶解部分。4 原理 用盐酸处理总灰分,以除去可溶部分,然后将不溶解的残余物灼烧并称量。5 试剂 51 盐酸:3mol/L 溶
5、液,分析纯。52 硝酸银:10g/L 溶液,分析纯。6 仪器 61 分析天平:感量 0.0001g。62 平底瓷质灰化皿:直径约 60,高度小于 25。63 表面皿:直径 65。64 定量滤纸:中速,无灰。65 马福炉。66 干燥器:装有有效的干燥剂。7 分析步骤 所有的称量均应精确至 0.001g。71 测定总灰分 见 GB 9824。72 测定盐酸不溶性灰分 取 10mL 盐酸溶液注入灰化皿中,以浸泡所得到的总灰分,用一表面皿盖上此灰化皿并缓慢加热。取大约 50mL 盐酸溶液分数次洗涤表面皿和灰化皿,并将皿中的灰分及洗涤液定量地转移到 250mL 烧杯中,加热至沸,保持微沸 10min。然
6、后通过定量滤纸过滤,并用沸水洗涤滤纸及残渣至无氯离子检出为止(用硝酸银溶液检验)。将滤纸和残渣置于灰化皿中,此灰化皿已预先在 55015的马福炉内加热1530min,在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并称量。将盛有滤纸和残渣的灰化皿置于电炉或电热板上逐渐加热,使滤纸炭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706 批准 1989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706 批准 19890301 实施 GB 98251988 然后再移入 55015的马福炉中,灼烧至灼烧物全部灰化为止(一般为 1h)。然后再移入 55015的马福炉中,灼烧至灼烧物全部灰化为止(一般为 1h)。将灰化皿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
7、室温,称量。将灰化皿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再将灰化皿移入马福炉内灼烧 30min,于干燥器内冷却灰化皿并再次称量,如此操作直至恒重,即两次连续称量之差小于或等于 0.001g。再将灰化皿移入马福炉内灼烧 30min,于干燥器内冷却灰化皿并再次称量,如此操作直至恒重,即两次连续称量之差小于或等于 0.001g。同一试样进行两次测定。同一试样进行两次测定。8 结果计算 8 结果计算 81 计算方法和公式 81 计算方法和公式 811 盐酸不溶性灰分以占试样的质量百分率表示:811 盐酸不溶性灰分以占试样的质量百分率表示:m2m2m m0 0 盐酸不溶性灰分(%)=100(1)盐酸不溶性灰分
8、(%)=100(1)m m1 1 式中:式中:m0m0灰化皿质量,g;灰化皿质量,g;m1m1供测定总灰分的试样质量,g;供测定总灰分的试样质量,g;m2 m2灰化皿和灼烧后所得残渣的质量,g。灰化皿和灼烧后所得残渣的质量,g。812 如果盐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表示,可按照式(2)计算:812 如果盐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表示,可按照式(2)计算:m2 m2m m0 0 100 100 盐酸不溶性灰分(干基%)=100(2)盐酸不溶性灰分(干基%)=100(2)m1m1 100 100M M 式中:式中:m m0 0,m,m1 1,m,m2 2同式(1);同式(1);M M试样的水分及挥发物的百分含
9、量。试样的水分及挥发物的百分含量。813 如果平行测定的结果符合允许差要求时,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保留一位小数。813 如果平行测定的结果符合允许差要求时,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保留一位小数。9 允许差 9 允许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者连续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允许差不超过 0.2%。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者连续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允许差不超过 0.2%。附加说明: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归口。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归口。本标准由商业部谷物油脂化学研究所起草。本标准由商业部谷物油脂化学研究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惠芳。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惠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706 批准 1989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706 批准 198903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