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12-15 发布 2020-12-15 实施 Q/ZX 滦 县 九 百 户 镇 忠 信 食 品 厂 企 业 标准 香酥薯片 滦县滦县九百户镇忠信九百户镇忠信食品厂食品厂 发布发布 Q/ZX 0001S-2020 16.06 备 案 号:13011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1月27日 有效日期:2026年01月26日 Q/ZX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GB 17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
2、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6565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ZX 0001S-2020香酥薯片(2020-05-29发布)标准。本标准与Q/ZX 0001S-2020香酥薯片(2020-05-29发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原料“食用盐”;增加食品添加剂;修改“酸价、铅、水分”指标。本标准由滦县九百户镇忠信食品厂提出。
3、本标准起草单位:滦县九百户镇忠信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占全。本标准于2020年12月15日由滦县九百户镇忠信食品厂负责人高占全高占全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0年12月15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X 0001S-2020香酥薯片(2020-05-29发布)。Q/ZX 0001S-2020 1 香酥薯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酥薯片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薯或紫薯为原料,经清洗、去皮、切片、预煮水中加入或不加入食用盐、膨松剂(碳酸氢钠
4、、碳酸氢铵、碳酸钙)、甜味剂(木糖醇、纽甜、阿斯巴甜)、抗氧化剂(D-异抗坏血酸钠、抗坏血酸钙、抗坏血酸)、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沥干或不沥干、棕榈油油炸、冷却、包装而制成的香酥薯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 GB
5、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
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Q/ZX 0001S-2020 2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5680 棕榈油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9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纽甜)GB 30616 食品安全国
8、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红薯、紫薯应新鲜、无外伤、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 GB 2715、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棕榈油应符合 GB/T 15680 的规定,油炸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2
9、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被测样品放在洁净的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有无杂质,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 组织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霉变 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7.0 GB 5009.3 Q/ZX 0001S-2020 3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 GB 5009.229 过氧化
10、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用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
11、89.10 第二法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碳酸氢铵应符合GB 1888的规定。碳酸钙应符合GB 1886.214的规定。纽甜应符合GB 29944的规定。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阿斯巴甜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抗坏血酸钙应符合GB 1886.43的规定。抗坏血酸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
12、食品用香精GB 30616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Q/ZX 0001S-2020 4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不得低于6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2kg,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微生物指标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规定执行。6.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出厂检验项目。6.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
13、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不得低于1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4kg,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微生物指标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规定执行。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
14、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定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材料为聚乙烯或复合塑料袋,应符合GB 4806.7、GB/T 21302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7.3 贮存 Q/ZX 0001S-2020 5 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7.4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时应码放整齐,搬运时轻拿轻放。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未开封时,保质期为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