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676010K9收金对备案号9500439S2018Q/YZ盛重庆渝浙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Z0003S-2018代替Q/YZ0003S-2015蒸馏配制酒2018-11-14发布2018-11-24实施重庆渝浙酒业有限公司发布0012109Q/YZ0003S-2018蒸馏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蒸馏配制酒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类蒸馏酒为酒基,适量添加黑麦芽汁、蜂蜜、桑葚、杨梅、玛卡、防腐剂、着色剂、食用香精等,经预处理、调配、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蒸馏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2、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3、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粮谷类蒸馏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3.1.2其它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YZ0003S-2018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呈棕黄色,澄清透明液体,允许少量沉淀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气味与滋
4、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醇和甘甜,酒体丰满,回味怡畅,无异味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米杂质件下目测、鼻嗅、口尝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1)3.0-45.0GB5009.225甲醇/(g/L)0.6GB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g/L)8.0GB5009.36铅(以Pb计)/(g/kg)0.18GB5009.12酒精度按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vol。甲醇、氧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
5、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5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P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1的要求。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3瓶(总量不得少于1000L),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Q/YZ0003S-2018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
6、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台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3.2、3.3、3.6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757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