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CLQ/ZCL 0026 S-2019代替 Q/ZCL 0026 S-2016菊花饮料2019-01-02 发布2019-03-01 实施中中山山市市嘉嘉乐乐保保健健饮饮料料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20001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09日Q/ZCL 0026 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ZCL 0026 S-2016。主要修订的内容:-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标准号及名称。-修改了铅的理化指标标准的提出与起草单位
2、:中山市嘉乐保健饮料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蔡志权。本标准于2013年01月02日首次发布,2016年01月02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01月02日第二次修订。Q/ZCL 0026 S-20191菊花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菊花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果葡糖浆、菊花为主要原料,添加甜蜜素、安赛蜜、甜菊糖苷、焦糖色(亚硫酸铵法),经调配、灭菌、包装而制成的可供直接饮用的菊花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3、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
5、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20882果葡糖浆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J440100/T 30植物饮料卫生要求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ZCL 0026 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
6、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要求。3.1.3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和GB 15203的要求。3.1.4 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3.1.5 甜蜜素应符合 GB 12488 的要求。3.1.6 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7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要求。3.1.8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应符合 GB 8817 的要
7、求。3.1.9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及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黄色至黄褐色。滋味及气味味甜,具有菊花饮料应有的风味,无异味。组织形态透明液体,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L0.2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
8、/mL)20注注1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注2 2:n每次实验应抽取的样品数量;c允许数值超越m值的样品数量;m指标限值;M最高安全限值(即n个样品中某个指标只要有一个数值超越M,即可判定该指标不合格)致病菌应符合表 4 要求表 4致病菌限量Q/ZCL 0026 S-20193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注1 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注2 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
9、病菌指标可接收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于洁净的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和外观,以鼻子嗅、口尝的方法检验气味和滋味。5.2 铅按 GB 5009.12 的方法测定。5.3 菌落总数按 GB 4789
10、.2 的方法测定。5.4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5.5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的方法测定。5.6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的方法测定。5.7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的方法测定。5.8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按 GB 5009.97 的方法测定。5.9乙酰磺胺酸钾按 GB/T 5009.140 的方法测定。5.10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相关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6.2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Q/ZCL 0026 S-201946.2.1组批由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
11、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批产量在 2 万盒以下的抽样 15 盒,产量每增加 1 万盒增抽样 2 盒。6.2.3检验项目每批产品由厂质检部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5 检验项目本标准 3.23.6 的全部项目
12、和标签。6.3.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按照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执行,在销售包装上标明中文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执行标准号、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等。7.1.2标志包装箱上应有产品的相关名称、规格、毛重和净重、商标、条形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电话和符合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7.2 包装本产品采用聚乙烯复合铝箔、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包装。聚乙烯复合铝箔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在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并要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4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产品应与墙面保持 30 厘米距离,与地面保持 10 厘米距离存放。产品不得与潮湿地接触,不得与有毒物质混贮。产品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保质期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