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10 月 01 日 实施 CNAS-CC03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certification of persons(ISO/IEC 17024:2012,ID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C03:2014 第 1 页 共 20 页 2014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10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目 次 前言.2 引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通用要求.6
2、4.1 法律事宜.6 4.2 认证决定的责任.6 4.3 公正性的管理.6 4.4 财力和责任.7 5 结构要求.7 5.1 管理和组织结构.7 5.2 与培训有关的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7 6 资源要求.8 6.1 工作人员通用要求.8 6.2 参与认证活动的工作人员.8 6.3 外包.9 6.4 其他资源.9 7 记录和信息的要求.9 7.1 申请人、候选人和获证人员的记录.10 7.2 公开信息.10 7.3 保密.10 7.4 安全.10 8 认证方案.11 9 认证过程要求.12 9.1 申请过程.12 9.2 评审过程.12 9.3 考核过程.12 9.4 认证决定.13 9.5 暂
3、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13 9.6 再认证过程.14 9.7 证书、徽标和标志的使用.14 9.8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15 9.9 投诉.15 10 管理体系要求.16 10.1 总则.16 10.2 通用管理体系要求.1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人员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的原则.19 参考文献.20 CNAS-CC03:2014 第 2 页 共 20 页 2014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10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前 言 本文件等同采用 ISO/IEC 17024:2012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本文件是 CNAS 对人员认证机构的基本认可准则,并与其他适用
4、的 CNAS 专用认可准则共同构成对人员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为了便于使用,本文件对 ISO/IEC17024:2012 用“本文件”替代“本国际标准”。本文件代替 CNAS-CC03:2010,与 CNAS-CC03:2010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旧版文件中需要澄清的、有争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吸收整合了国际认可组织(IAF)指导性文件中给出的指南;补充了部分条款要求;应用 ISO/CASCO 标准模板调整了标准结构,使之与其他合格评定标准更加协调。CNAS-CC03:2014 第 3 页 共 20 页 2014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10 月 01 日 实施 引
5、 言 引 言 制定本文件的目的是为人员认证机构建立和推广一个全球承认的基准。人员认证是一种提供保证的方法,它表明获得认证的人员满足了认证方案的要求。对获得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评审和定期复评,这个过程得到了全球的承认,并可以让有关人员认证方案获得信任。然而,有必要区分以下两类不同情况,在一些情况下人员认证方案是适当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其他的人员资格确认方法则更适宜。由于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人员的日益专业化,使人员认证方案的开发能够弥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不足,从而促进全球就业市场的发展。然而对于那些与公共服务、政府运行有关的岗位,采用不同于认证的其他方法则依然是必要的。与其他类型的合格评定机构(如管理体系
6、认证机构)相比,人员认证机构的一项典型职能是实施考核,即采用客观的准则对人员能力进行测评并计分。在通常情况下,由人员认证机构充分策划和组织的考核,能够确保运作的公正性并降低利益冲突的风险,本文件则给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本文件作为对人员认证机构和人员认证方案进行确认的基础,可以促进它们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的普遍接受。只有各个人员认证方案的开发和保持体系是协调的,才能形成相互承认和人员全球交流的环境。本文件规定的要求确保了人员认证机构以协调一致的、可比较的和可信赖的方式进行运作。本文件中的要求是人员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实施人员认证需建立人员认证方案。人员认证方案应充分包括本文件的要求、市场所需的或期望
7、的要求或政府规定的要求。本文件能够用作认可、同行评审、政府(或方案所有者及其他组织)认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件附录 A 阐述了人员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的原则,其中的原则主要作为对意外情况做出决策的指南。CNAS-CC03:2014 第 4 页 共 20 页 2014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10 月 01 日 实施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1 范围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针对依据特定要求实施人员认证的机构的原则和要求,以及开发和保持人员认证方案的原则和要求。注:本文件中,使用认证机构表示人员认证机构,使用认证方案表示人员认证方案。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8、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ISO/IEC 17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认证过程 certification process 认证机构确定人员满足认证要求认证要求(3.3)的活动,包括申请、评审、认证决定、再认证以及证书(3.5)和徽标标志的使用。3.2 认证方案 certification scheme 与特定的职业或技能类别有关的人员能力能力(3.6)要求及其他
9、要求。注:“其他要求”见8.3和8.4。3.3 认证要求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一组规定要求,包括为了获得或保持认证而需要满足的认证方案要求。3.4 方案所有者 scheme owner 负责开发和保持认证方案认证方案(3.2)的组织。注:该组织可以是认证机构、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3.5 证书 certificate 由认证机构根据本文件规定颁发的文件,用以表明持有人已满足认证要求认证要求(3.3)。注:见9.4.7。3.6 能力 competence 运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的本领。3.7 资格 qualification 经证实的适用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
10、。3.8 评审 assessment CNAS-CC03:2014 第 5 页 共 20 页 2014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10 月 01 日 实施 对人员满足认证方案认证方案(3.2)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的过程。3.9 考核 examination 作为评审(3.8)的一部分,按照认证方案(3.2)的规定,采用诸如笔试、口试、实践和观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候选人(3.14)的能力(3.6)进行测评的机制。3.10 考核人员 examiner 有能力实施需要专业判断的考核考核(3.9)并进行评分的人员。3.11 监考人员 invigilator 由认证机构授权,对考核考核
11、(3.9)进行管理或监督,但不对候选人候选人(3.14)的能力能力(3.6)进行评价的人员。注:监考人员也可称为考试监督人员、考试管理人员、督导人员等。3.12 工作人员 personnel 承担认证机构各项活动的内外部人员。注:包括委员会成员、志愿者等。3.13 申请人 applicant 已提交申请,将要进入认证过程认证过程(3.1)的人员。3.14 候选人 candidate 已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要求,获准进入认证过程认证过程(3.1)的申请人申请人(3.13)。3.15 公正性 impartiality 客观性的体现。注1:客观性意味着利益冲突不存在或已解决,不会对认证机构的后续活动产
12、生不利影响。注2:其他可用于表示公正性要素的术语有:独立性、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平衡等。3.16 公平 fairness 在认证过程认证过程(3.1)中为每一位候选人候选人(3.14)提供均等的成功机会。3.17 有效 validity 有证据表明评审评审(3.8)已确实按照认证方案认证方案(3.2)的规定对拟定的测评事项进行了测评。注:本文件中,“有效”也可使用其形容词形式“有效的”。3.18 可信度 reliability 表明在不同的考核时间、地点、方式和考核人员考核人员(3.10)情况下考核考核(3.9)评分的一致程度的指标。3
13、.19 申诉 appeal 申请人申请人(3.13)、候选人候选人(3.14)或获证人员针对认证机构做出的与其认证有关的决定提出复议的请求。3.20 投诉 complaint CNAS-CC03:2014 第 6 页 共 20 页 2014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10 月 01 日 实施 除申诉申诉(3.19)外,任何人员或组织针对认证机构或获证人员的活动向认证机构表达不满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3.21 利益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受到获证人员的行为表现或认证机构的绩效影响的个人、团体或组织。示例:获证人员,获证人员服务的使用者,获证人员的雇主;消费者、
14、政府部门等。3.22 监督 surveillance 为确保持续符合认证方案,在认证周期内对获证人员的行为表现进行定期监视。4 通用要求通用要求 4.1 法律事宜法律事宜 认证机构应是一个法律实体,或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以便认证机构能够对其所有认证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性质的认证机构因其政府地位而被视为法律实体。4.2 认证决定的责任认证决定的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与认证有关的决定(包括认证的授予、保持、更新、暂停或撤销以及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负责,并应保持做出上述决定的权力,不应委托给他人。4.3 公正性的管理公正性的管理 4.3.1 认证机构应将其组织结构、政策和程序形成文件,
15、以管理公正性并确保认证活动得到公正的实施。认证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做出承诺。认证机构应具有可公开获取的声明,表明其理解公正性在认证活动中的重要性,对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并确保其认证活动的客观性。4.3.2 认证机构应公正对待申请人、候选人和获证人员。4.3.3 人员认证的政策和程序应对所有申请人、候选人和获证人员保持公平。4.3.4 人员认证不应设定不适当的财务的或其它的限制性基础条件,例如某协会或团体的成员资格。认证机构不应利用程序不公平地阻碍或限制申请人或候选人的申请。4.3.5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应允许商业的、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4.3.6 认证
16、机构应不断地识别对公正性的威胁,包括那些源自认证机构活动、关联机构、社会关系及工作人员人际关系的威胁。当然,这些关系并非必然对认证机构的公正性构成威胁。注1:威胁认证机构公正性的关系可能源自其所有权、法人治理结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营销(包括品牌)、支付销售佣金或新客户中介费等。注2:对公正性的威胁可能是实质性的,也可能是被认识到的。CNAS-CC03:2014 第 7 页 共 20 页 2014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10 月 01 日 实施 注3:关联机构指与认证机构具有共同(不论是全部的或部分的)所有者、共同的董事会成员、合同关系、共有名称、共同职员、非正式协议或其他形式等关系的机构,这些关系可使关联机构从认证决定中获利或者具有影响认证过程的潜在能力。4.3.7 认证机构应分析、消除或最小化由人员认证活动引起的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将其形成文件。认证机构应能够证实其是如何消除、最小化或管理这些威胁的,并将其形成文件。所有识别出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源均应被覆盖,无论其是源自认证机构内部因素(例如人员职责的指派)或源自其他人员、机构或组织的活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