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01.52008 钾肥(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401.5-2008 钾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钾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 1 钾肥(农业用硫酸钾
2、、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产品属性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1 401.5 分类名称 农资 化肥 钾肥 2.2 产品种类 钾肥可以分为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详见表 2。表 2 产品种类 产品规格 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1.0)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5.0)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1.0)水盐体系颗粒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水盐体系颗粒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0.0)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0.0)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一
3、等品(氧化钾含量50.0)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5.0)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0.0)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农业用硫酸钾 非水盐体系颗粒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0.0)优等品(氧化钾含量60)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7)农业用氯化钾 合格品(氧化钾含量54)1CCGF 401.5-2008 产品种类 产品规格 优等品(氧化钾含量46.0)一等品(氧化钾含量44.5)农业用硝酸钾 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4.0)3 术语和定义 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
4、含量。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硝酸钾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钾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钾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3。表 3 行业名称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硫酸钾企业 30000 15000 且30000 15000 氯化钾企业 68400 17000 且68400 17000 硝酸钾企业 销售额(万元)27000 13500 且27000 13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5、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6549 氯化钾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20406 农业用硫酸钾 GB/T 20784 农业用硝酸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0 年 9 月 1 日修正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2CCGF 401.5-2008 6.1.1 农业用硫酸钾: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
6、品;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2 农业用氯化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3 农业用硝酸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2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 12 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6.3 抽样基数
7、抽查最低批量为 1 吨,最大批量为 500 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6.4 抽样数量 6.4.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 512 袋时,抽样袋数按表 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 512 袋时,按 3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表 4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
8、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6.4.2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每袋取样量不少于 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 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 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 500mL 塑料瓶中,密封后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期复验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 3CCGF 401.5-2008 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6.5 抽样应注意问题 6.5.1 检验机
9、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6.5.2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6.5.3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6.5.4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6.
10、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钾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 5 农业用硫酸钾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验方法标准 A 类 B 类 C 类 1 氧化钾 4.2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2 游离酸 4.5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3 氯离子 4.3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4 水分 4.4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5 粒度 4.
11、6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6 包装标识 7 强制性条款 GB 18382-2001 表 6 农业用氯化钾 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依据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强制性/推荐性检验方法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A 类 A 类 B 类 B 类 C 类 C 类 1 氧化钾 6.1 强制性条款 GB 6549-1996 2 水分 6.2 强制性条款 GB 6549-1996 3 包装标识 7 强制性条款 GB 18382-2001 4CCGF 401.5-2008 表 7 农业用硝酸钾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12、检验方法 标准 A 类 B 类 C 类 1 氧化钾 4.2 推荐性条款 GB/T 20784-2006 2 总氮 4.3 推荐性条款 GB/T 20784-2006 3 氯离子 4.4 推荐性条款 GB/T 20784-2006 4 游离水 4.5 推荐性条款 GB/T 20784-2006 5 包装标识 7 强制性条款 GB 18382-2001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农业用硫酸钾:氧化钾、氯离子、水分、游离酸、粒度;农业用氯化钾:氧化钾、水分;农业用硝酸钾:氧化钾、总氮、氯离子、游离水。产品标
13、识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名称、养分标识、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标准号、其他。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8.1.1 经检验,农业用硫酸钾样品的氧化钾、氯离子、水分、游离酸、粒度;农业用氯化钾中氧化钾、水分;农业用硝酸钾:氧化钾、总氮、氯离子、游离水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5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
14、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1.2 检验结果按 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8.2 钾肥产品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钾肥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 8 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除表 8 情况外,标识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表 8 包装标识 内容和要求 项 目 标准要求 产品名称 应符合 GB 183822001 中 7.1 规定。养养分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百分
15、含量。5CCGF 401.5-2008 分含量 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 若在钾肥产品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应按中量、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 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 2的不得标明。肥料标准 应标明钾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编号。8.3 钾肥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验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验时,采用保留样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以复验结果为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