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05 苏农 业标苏农 业标州 市地 方准州 市地 方准 DB3205 DB3205/T 100-2005樱桃谷父母代种鸭饲养技术规程 20051231 发布 20060101 实施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发布 食品伙伴网http:/ 100-2005 I 前 言 本标准在编写结构、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均符合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本标准由苏州市农林局提出。本标准由吴江市畜牧兽医站、苏州众诚鸭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根林、黄建才、许卯生、王华、金洪兴。食品伙伴网http:/ 100-2005 1 樱桃
2、谷父母代种鸭饲养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樱桃谷父母代种鸭饲养的术语和定义、产地环境、卫生防疫、种鸭生产、检疫、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樱桃谷父母代种鸭饲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
3、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兽药质量标准(第一册)兽药质量标准(第二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文件2001第 20 号)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1999第 105 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2002第 193 号)停药期规定(农
4、业部公告2003第 278 号)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 14 号)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 36 号)食品伙伴网http:/ 100-2005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樱桃谷鸭 樱桃谷鸭原产地英国。成年鸭羽毛洁白,头大,额宽,鼻脊较高,喙呈橙黄色、稍凹略短于北京鸭;颈平而粗短,翅膀强健,紧贴躯干;背部宽而长,从肩向尾稍斜,胸宽肉厚;腿粗而短呈橘红色,位于躯干后部。由于含有北京鸭血统,故酷似北京鸭外貌。3.2 父母代 来源于祖代场用于生产商品代的代次。3.3 鸭场废弃物 包括粪
5、便、垫料、污水、病死鸭、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等物品。3.4 半舍饲 鸭舍外配套有运动场和水浴池或有流动的河水。4 产地环境 4.1 环境要求 应符合 GB 3095、GB/T 18407.3-2001 和 NY/T 388 标准的规定。4.2 场址选择 4.2.1 鸭场应建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排水良好和隔离条件好,便于防疫的地方。4.2.2 鸭场周围 3km 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场、皮革厂和其他污染源。避开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4.2.3 鸭场距主线公路、铁路、城镇、医院、屠宰场和其他畜牧场 1km 以上。4.3 鸭舍卫生要求 4.3.1 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4.3.
6、2 鸭舍建筑要因地制宜,通风良好,原则上要座北朝南。4.3.3 鸭舍建筑应符合卫生要求,建筑材料不含有毒有害物质。4.3.4 饲养设备应具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适合卫生检测。4.3.5 同一鸭场不能饲养其他动物。4.3.6 地面平养选择垫料要干燥、无霉变。4.4 废弃物处理 4.4.1 应符合 GB 18596 畜禽场污染物排放标准,鸭舍废弃物处理应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4.4.2 使用垫料的饲养场要定期清理垫料。若在饲养过程中垫料过湿,应及时清出。清出的垫料和粪食品伙伴网http:/ 100-2005 3 便在固定地点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堆肥池为混凝土结构,顶上建有避雨棚。粪便经堆积发酵后
7、作为农业用肥。4.4.3 过期兽药、剩余及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等要进行无害化处理。4.4.4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鸭,应采取不让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不能在鸭场内解剖病、死鸭。死鸭和无治疗价值的病鸭应按 GB 16548 和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无害化处理。鸭场禁止出售病鸭、死鸭。5 卫生防疫 5.1 免疫 5.1.1 种鸭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种鸭免疫程序。5.1.2 所用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5.1.3 定期开展免疫监测工作。常规监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8、、小鸭病毒性肝炎。5.2 疫病控制和扑灭 5.2.1 种鸭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5.2.2 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执行;5.2.3 发生鸭瘟、小鸭病毒性肝炎或其他疫病时,应对鸭群实施紧急免疫和净化工作;全场进行彻底清扫、清洗和消毒。5.3 消毒 5.3.1 应选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消毒剂。采用喷雾、浸液、熏蒸、紫外线、喷撒等方法,对鸭舍、设备及环境进行消毒。5.3.2 定期进行带鸭消毒,原则上要求每周不少于 1 次。带鸭消毒要在鸭舍内无鸭蛋的时候进行。5.3.3 每批种鸭淘汰出栏后应对
9、鸭场和所用设备进行清扫、清洗和消毒。5.3.4 鸭场门口设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出车辆和人员经过消毒池,池内清毒液每周更换一次。5.4 人员管理 5.4.1 鸭场所有入口处应加锁并设有“谢绝参观”标志。凡被允许进入鸭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消毒、更衣、换鞋,脚踏消毒池。5.4.2 鸭场工作人员要求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5.4.3 驻场兽医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场内发生疑难病症无法确诊和治疗时,应把病鸭送到有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诊治,严禁外来兽医人员进入鸭场。5.4.4 外来人员进入鸭场,必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走。5.5 兽药使用 5.5.1 使用兽药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10、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第一册)和(第二册)、食品伙伴网http:/ 100-2005 4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002第 193 号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 14 号的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5.5.2 禁止使用致畸、致癌症、致突变作用的兽药。5.5.3 禁止使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兽药。5.5.4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5.5.5 禁止使用影响动物生殖的激素或其他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5.5.6 禁止使用
11、未经国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5.5.6 有休药期的兽药,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告2003第 278 号的规定使用。5.5.6 种鸭产蛋阶段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包括中草药和抗菌素。5.5.6 种鸭产蛋阶段发生疾病用药治疗时,从用药开始到休药期内的鸭蛋不得作为食用蛋出售。6 饲养管理 6.1 雏鸭来源 6.1.1 雏鸭应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疫病监测合格的祖代种鸭场。雏鸭按饲养单元引进。每个饲养单元宜母鸭 110 只,公鸭 30 只。6.1.2 不得从疫区引进雏鸭,调运时执行 GB 16567。6.1.3 引进的雏鸭需隔离饲养 15d30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
12、康合格后,可转入生产区。6.2 饲养方式 可采用地面平养、网上饲养的半舍饲或放牧的饲养方式。地面平养选择刨花或稻草作垫料,垫料要求干燥、无霉变。6.3 饮水管理 6.3.1 种鸭饮用水应符合 GB/T 18407.3-2001 规定的要求。6.3.2 采用自由饮水,经常保持有充足的饮水。6.3.3 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6.3.4 饮水中可以添加葡萄糖、电解质和多种维生素类添加剂。6.4 饲养要求 6.4.1 饲料使用 6.4.1.1 应根据种鸭各阶段的营养需要合理配制饲料。饲料质量应符合 GB 13078。6.4.1.2 饲料生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药物饲
13、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符合农业部公告2002第 193 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 14 号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规定。6.4.1.3 饲料应存放在干燥的地方,使用时间按饲料保质期规定。6.4.2 饲喂方式 食品伙伴网http:/ 100-2005 5 自由采食和定量饲喂均可。饲料中可以拌入多种维生素类添加剂。每次添料根据需要确定。尽量保持饲料新鲜,不应饲喂发霉、变质和生虫的饲料。6.4.3 种鸭选择 种鸭应分别在 4 周龄和 22 周龄进行二次选择,最终要求公母比例达到 1:5。6.4.4 种蛋收集 每天要及时收集种
14、蛋,并贮放在阴凉处,三天内送孵化厂。6.5 种鸭淘汰 原则上种鸭饲养 75 周龄80 周龄周龄淘汰。6.6 防止兽害 控制鸟、鼠和猫等其它动物进入鸭舍,饲养场院内和鸭舍经常投放诱饵灭鼠和灭蝇,鸭舍内诱饵应投放在鸭群不能接触到的地方。6.7 资料记录 6.7.1 生产记录 包括种鸭来源、生长发育、饲料消耗、死亡、淘汰等。6.7.2 繁殖记录 种鸭的产蛋性能、蛋重、受精率、孵化率等。6.7.3 兽医记录 包括疾病档案和防疫、消毒记录等。6.7.4 资料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7 检疫 种鸭淘汰出售前必须进行产地检疫,按 GB 16549 和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8 运输 8.1 运输设备应洁净,无鸭粪和化学品等其他污染物。8.2 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8.3 雏鸭运输途中应配备保暖设施。食品伙伴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