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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4-2009-x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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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09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CNAS-RL04 境境外外实验室和实验室和检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机构受理规则 Rules on Accepting Accreditation Application from Cross-frontier 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4:2009 第 1 页 共 3 页 2009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2、 境境外外实验室和实验室和检验检验机构机构受理受理规则规则 1.目的与范围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境外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1.3 境外申请人应满足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 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的相关要求。2.引用文件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

3、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 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2.2 GB/T 27011-2005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 ILAC P5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2.4 APLAC MR 002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2.5 ILAC G21跨国认可避免重复原则 2.6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2.7 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2.8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9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3.术语和定义术语

4、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 27000和 GB/T2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3.2 申请人:正在寻求 CNAS 认可的机构。3.3 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机构。4.受理政策受理政策 CNAS-RL04:2009 第 2 页 共 3 页 2009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4.1 CNAS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可活动,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境外申请人可向 CNAS 提出认可

5、申请,CNAS 将采用统一的认可要求对其进行认可。4.2 境外申请人在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可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a)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认可范围的认可;b)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未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c)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相应的认可机构;d)申请人客户特定要求,且该客户不接受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结果的等效性;e)当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经济体设有分支机构时,申请人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均获得 CNAS 认可;f)其他。4.3 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未与 CNAS 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不论是否获得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

6、可,CNAS 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动。经申请人同意,CNAS:a)将申请人向 CNAS 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4.4.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与 CNAS 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时,CNAS 应:a)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寻求认可,这样将更具经济性;c)通告申请人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认可结果是等效的。如若申请人坚持向 CN

7、AS 申请认可,CNAS 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动,并经申请人同意:a)将申请人向 CNAS 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4.5 受理条件 境外申请人正式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国内申请人相同。原则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请书、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性文件等相关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5.费用费用 CNAS-RL04:2009 第 3 页 共 3 页 2009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境外申请人的认可费用按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缴纳。6.附则附则 6.1 本规则经实验室专门委员会及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 CNAS 秘书长批准后实施。6.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6.3 本规则由 CNAS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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