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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187.1-2010 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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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A 01备 案 号:D B 1 3卜丬丬、,r冫 刊省地方标准DB 13/T 1187.1-2010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2010-02-08发布2010-02-23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食品伙伴网http:/ 13/T 1187.1-2010月 1 i 舀D B 13汀 1187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分 为 两 个 部 分:第 1部 分:电 子 汽 车 衡 称 重;第2部分:电子 轨道衡 称重。本 部 分 为 D B13/T 1187的 第 1部 分。本 标 准 按 照 G B厅

2、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唐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唐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开 平 区 分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赵 本 东、刘 晓 红、刘 树 鹏、郭 建 军、夏 梅 妍、李 伟。食品伙伴网http:/ 1187.1-2010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第 1部 分:电 子 汽 车 衡 称 重范围 D B13/T 1187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止 计 量 站(以 下 简 称 公 止 计 量 站)的 资 质、组 织 机 构、

3、人 员、计 量 器 具、计 量 检 测、原 始 记 录、检 测 报 告、无 效 原 始 记 录 和 无 效 检 测 报 告、中 诉 及 投 诉、标 识等 内 容。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已 经 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站)计 A T W.认 证 合 格 证 书 的 以 电 子 汽 车 衡 为 称 重 设 备 的从 事 人 宗 物 料 称 重 业 务 的 公 正 计 量 站。2资质2.1 应 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站)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一 1 )且 在 证 一!弓 有 效 期 内,并 在(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站)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一 1 弓

4、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称 重 卜 作。2.2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站)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一 弓 ,停 业、歇 业 时 应 及 时 向 当 地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部 门 告 知。3组织机构、人员3.1组织机构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应 满 足 数 据 准 确、公 止、高 效 的 质 量 方 针。3.2人员3.2.1管理人员熟 悉 计 W.法 律、法 规、规 章、衡 器 的 操 作 规 程。3.2.2计量检测员侮 班 至 少 有 2名 经 过 省 级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的 计 量 检 测 员。4计量器具4.1计量器具配备

5、4.1.1主要计量器具应 配 备 准 确 度 等 级 为 中 准 确 度 的 电 子 汽 车 衡 器。4.1.2辅助设备食品伙伴网http:/ 1187.1-20104.1.2.1数据输出设备应 配 各 打 印 机 或 室 外 称 重 显 示 屏。4.1.2.2其他设备可 配 备 监 控 设 施、稳 压 电 源、计 算 机 称 重 管 理 系 统。检 定应 按 照 检 定 证 书 确 定 的 检 定 周 期 进 行 检 定。没 有 检 定 合 格 证 的 衡 器 或 超 过 检 定 周 期 的 衡 器,应使 用。n丿一rJ4停4.3设施与环境4.3.1检 测 室 的 设 施 环 境 条 件(包

6、 括:温 度、湿 度、防 震、防 腐 蚀、防 尘 土、电 压)应 满 足 检 测 的 需要。4.3.2系 统 应 当 可 靠 接 地(包 括:传 感 器、秤 台、仪 表、打 印 机、计 算 机、室 外 称 重 显 示 屏),各 个 接地 点 的 电 位 应 相 等。4.3.34.3.4检 测 室 及 环 境 应 清 洁 整 齐,检 测 设 备 的 放 置 应 便 于 操 作。应 有 防 火 与 安 全 措 施,与 检 测 无 关 的 物 品 不 得 随 意 带 入 检 测 室。4.4定期检查4.4.1检查周期 每 半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检 查,如 出 现 不 符 合 4.4.2-4.4.

7、6情 况 应 停 I卜 使 用、及 时 处 理,并 做 好 检 查、维护 记 录;记 录 保 存 至 少 一 个 检 定 周 期。4.4.2秤体 秤 体 与 护 坡 应 无 接 触、无 异 物,限 位 与 护 坡 之 间 距 离 应 保 持 在 衡 器 安 装 图 纸 规 定 的 范 围 内;秤 体 下沿 与 基 础 平 台 间 应 无 影 响 称 重 准 确 度 的 异 物。4.4.3线缆 线 缆 应 无 磨 损、鼠 咬、断 裂 松 动、脱 落、腐 蚀。4.4.4接线盒不 得 浸 水、潮 湿,盒 内 应 无 灰 尘。4.4.5偏载 将 衡 器 满 量 程 20 以 上 的 载 荷 放 在 秤

8、 体 支 撑 点 的 相 应 区 域 内 的 台 面 上,依 次 检 查 每 个 支 撑 点;各 点示 值 之 差 应 不 人 于 该 秤 量 使 用 中 检 定 的 最 大 允 许 误 差。食品伙伴网http:/ 13/T 1187.1-20104.4.6重复性检查 将 衡 器 满 量 程 5 0 以 上 的 载 荷 放 在 台 面 的 中 心 位 置,重 复 进 行 3 次;多 次 秤 量 结 果 之 差 应 不 大 于 该秤 s.使 用 中 检 验 的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的 绝 对 值。4.4.7衡器异常情况的处理 衡 器 在 使 用 中 发 生 异 常 现 象,应 立 即 停 止

9、 使 用,影 响 计 量 性 能 的 故 障 应 经 过 具 备 计 量 器 具 维 修 资 质的 单 位 维 修,经 检 定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并 将 异 常、修 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4.5衡 器的 档案 每 台 衡 器 应 建 立 档 案,包 括: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证 、出 厂 合 格 证、基 础 图 纸、安 装 图 纸、使 用说 明!弓、近 五 年 连 续 周 期 检 定 证 书 及 与 维 修 时 对 应 的 检 定 证 书、异 常 情 况 记 录、维 修 记 录。5计量检测5.1 每 天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各 线 缆 是 否 松 动、折 断、

10、接 地 线 是 否 牢 靠:每 次 开 机 是 否 能 够 正 常 白 检 进 入 称重 状 态,示 值 是 否 为 005.2 I1/及 时 清 理 秤 台 上 的 异 物。5.3应 按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时 间 预 热。5.4被 称 重 对 象 的 总 质 量 应 当 在 衡 器 的 称 重 范 围 之 内。5.5车 辆 上 秤 台 应 直 线 行 驶,车 速 低 于 5 km 小,制 动 轻 缓。5.6 -v检 查 被 称 重 车 辆 所 有 车 轮 是 否 全 部 都 在 秤 台 之 上。5.7任 何 人 员(包 括 司 机)不 得 滞 留 在 秤 面、车 辆 之 上、接 触 秤

11、 体 和 车 辆。5 8应 在 车 辆 停 稳 后 称 重。5 9风 力 高 于 6级 或 雨、雪 天 气 时 不 得 称 重。5.10称 重 后 车 辆 驶 卜 秤 台,应 检 查 是 否 空 秤、称 重 显 示 器 是 否 回 零。5.11在 完 成 计 量 称 重 的 同 时 应 做 好 原 始 数 据 记 录。5.12在 雷 雨 大 气,应 关 闭 所 有 电 源。6原始记录、检测报告6.1原 始 记 录 应 当 包 括 被 测 货 物 名 称、时 间、天 气 情 况(风 力、温 度、湿 度、雨、雪)、所 用 计 量 器 具编 号、车 辆 编 号、毛 重、皮 重 等 内 容。6.2计

12、量 检 测 员、审 核 员 应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签 字,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出 具 三 联 检 测 报 告,买 卖 双 方、公 正计 址 站 各 一 份:有 异 议 的 应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写 明 情 况。6.3检 测 报 告 应 当 包 括:公 正 计 量 站 名 称 并 加 盖 检 测 专 用 章、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站)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1)编 号、认 证 标 志、报 告 编 号、检 测 报 告 时 间、天 气 情 况(风 力、温 度、湿 度、雨、雪)、货 物 名 称、毛 重、皮 重、净 重、检 测 人 员 签 字、审 核 员 签 字、签 发 人

13、签 字、当 地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等内 容。6.4 原 始 记 录、公 正 计 量 站 留 存 的 检 测 报 告 应 当 按 照 报 告 编 号 建 档 保 存,保 存 期 限 为 2 年 以 上(含 停业、歇业)。7无效 原始记 录和 无 效检测 报告食品伙伴网http:/ 13/T 1187.1-20107.1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形 成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检 测 报 告 应 确 认 为 无 效:a)衡 器 不 在 检 定 证 一!弓 有 效 期 内 时;b)衡器不符合本标准4.4.2-4.4.6要求时;c)检测 过程 不 符 合 本 标 准

14、5.1-5.10要 求 时;d)检 测 原 始 记 录、检 测 报 告 缺 少 检 测 员、审 核 员、签 发 人 签 字 时;e)检测环境不满足本标准4.3.1-4.3.2时。了.2待 消 除 产 生 不 合 格 检 测 结 果 的 原 因 后,重 新 组 织 检 测。不 合 格 检 测 结 果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检 测 报 告 须单 独 保 管,做 好 处 置 记 录。8申诉及投诉8.1顾 客 有 权 利 对 公 正 站 提 供 的 服 务 向 公 正 站 负 责 人 申 诉。8.2顾 客 有 权 利 对 公 正 计 量 站 称 重 服 务 向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投 诉。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标识9.1应 当 在 明 显 的 位 置 标 识 公 正 计 量 站 的 名 称,并 可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计 量 认 证 标 识。9.2应 当 在 明 显 位 置 公 开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电 话。食品伙伴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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