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8.1-2008 定配眼镜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08.1-2008 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单光和多焦点的验光处方定配眼镜。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2 208 208.1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眼镜 定配眼镜 2.2 产品种类 2.2.1 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定配眼镜、树脂镜片定配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定配眼镜;2.2.2 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定配眼镜和塑料架定配眼镜;2.2.3 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定配眼镜、半框架定配眼镜和无框架定配眼镜。3 术语和定义 3.1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3.2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测量值与瞳距的差值。3.3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测量值与二分之一瞳距的差值。3.4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3.5 光
3、透射比: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3.6 随机抽取:每次抽取时使批中所有产品被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抽样方法。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定配眼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年销售额(如果是连锁企业,应统计地区的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 200 且3000 200 1CCGF 208.1-2008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
4、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 3 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 配装眼镜 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506 光学树脂眼镜片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 2 副。当库存基数少于
5、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6.3 样品处置 6.3.1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定配眼镜应附有包含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出厂标识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6.3.2 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定配眼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则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销售额来统计。7 检验依据 7.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2CCGF 208.1-
6、2008 表 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表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 验 项 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C 类1 镜架外观质量 GB 13511 5.1 强制性 GB/T14214 中5.4 2 可见光透射比()GB 13511 5.2 强制性 GB 10810.3 中 6 3 紫外透射比()GB 13511 5.2 强制性 GB 10810.3 中 6 4 球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 5.2 强制性 GB10810.1 中 6.1 5 柱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 5.2 强制性 GB10810.1 中 6.1 6 柱镜轴位偏差()GB
7、 13511 5.5 强制性 GB 13511 中 6.3 7 附加顶焦度 GB 13511 5.2 强制性 GB 10810.1 6.4 8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GB 13511 5.3.2强制性 GB 13511 中 6.4 9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GB 13511 5.4.1强制性 GB 13511 中 6.4 10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GB 13511 5.3.1强制性 GB 13511 中 6.4 11 光学中心高度(mm)GB 13511 5.4.1强制性 GB 13511 中 6.4 12 镜片基准点的最小厚度(mm)QB2506 中 4.5.2强制性 GB 1351
8、1 中 6.2 13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GB 13511 5.2 强制性 GB10810.1 中 6.6 14 装配质量 GB 13511 5.9 强制性 GB 13511 中 6.7 15 整形要求 GB 13511 5.10 强制性 GB 13511 中 6.8 16 标 志 1 GB 13511 8 强制性 目测 17 标 志 2 GB 13511 8 强制性 目测 备注:1.定配眼镜所用镜片有染色时透射应符合 GB10810.3 5.3 要求,使用光致变色镜片时应符合 GB 10810.3 5.5要求,当定配眼镜明示可适合作驾驶时镜时应符合 GB 10810.3 5.4 要求。2.标
9、志 1 项目包括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参数的标注。3.标志 2 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4.当处方中包含本表中未列的参数,这些参数也应符合 GB13511 要求。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镜架外观质量、可见光透射比()、紫外透射比()、球镜顶焦度偏差(D)、柱镜顶焦度偏差(D)、柱镜轴位偏差()、附加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光学中心高度(mm)、镜片基准点的最小厚度
10、(mm)、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装配质量、整形要求、标志 1 项目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产品标签检查项目为标志 2 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有无破损、样品是否完好,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作好相应记录。3CCGF 208.1-2008 7.3.2 镜片的材料性能(表 1 中序号 2、3)检测一片,当所抽样品的材料不同时,应分别检测。其他项目按抽样数检验。7.3.3 当光学中心位于镜圈几何中心上方时,“光学中心高度”记录为“”;当光学中心位于镜圈几何中心下方时,“光学中心高度”记录为“”
11、。7.3.4 当检验透射性能需要拆卸镜片时,应先完成其他性能的检测。7.3.5 若企业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按企业明示的标准进行检验。7.3.6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5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12、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注:标志 1 项目中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未标注的,判定该批产品标志 1 项目不合格。8.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签存在以下两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未标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2、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可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同时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未参加综合判定”。8.3 产品
13、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方认可的,4CCGF 208.1-2008 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采用原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