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GB 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97264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741.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GB 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GB 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GB 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GB 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GB 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GB 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pdf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 C S 9 7Y 6 41 7 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 4 7 0 6.1 5-2 0 0 3/I E C 6 0 3 3 5-2-2 3:1 9 9 6 代替 G B 4 7 0 6.1 5-1 9 9 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S a f e t y o f h o u s e h o l d a n d s i mi l a r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l i a n c e s-P a r t i c u l a r r e q u i r e me n t s f o r a p p l i

2、a n c e s f o r s k i n o r h a i r c a r e(I EC 6 0 3 3 3 一 2-2 3:1 9 9 6,I DT)2 0 0 3-0 6-0 5 发布2 0 0 4-0 1-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发 布G B 4 7 0 6.1 5-2 0 0 3 八E C 6 0 3 3 5-2-2 3:1 9 9 6月 组青 G B 4 7 0 6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等同采用 I E C 6 0 3 3 5-2-2 3:1 9 9 6 及其修正件 1(2 0 0 0 年)(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

3、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英文版)。本部分代替 G B 4 7 0 6.1 5-1 9 9 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本部分等同翻译 I E C 6 0 3 3 5-2-2 3:1 9 9 6.本部分应与 G B 4 7 0 6.1-1 9 9 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配合使用。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 G B 4 7 0 6.1-1 9 9 8 形成的。G B 4 7 0 6.1 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的,表示 G B 4 7 0 6.1 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 G B 4 7 0 6.1

4、 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 G B 4 7 0 6.1 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第一部分”一词改为“G B 4 7 0 6.1;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 G B 4 7 0 6.1 5-1 9 9 6 有以下不同:本部分应与 G B 4 7 0 6.1-1 9 9 8配合使用,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与 G B 4 7 0 6.1-1 9 9 2配合使用。本部分第 1 章适

5、用范围内的器具举例包括“带独立加热器的卷发辊”和“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无此内容。本部分第 2 章,增加了对“带可拆卸卷发夹 的加热器”的正常工作的定义,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无此内容。本部分第 2章,增加 了“带可拆 卸卷 发 夹 的加热 器”和“旋转 连接”的定 义,而取 消 了G B 4 7 0 6.1 5-1 9 9 6 中的“非刚性罩帽附件”、“卷发夹”“旋转接人口”、“旋转导线”和“带有非电装置的电加热器”的定义。本部分第 4 章,增加了一个注,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无

6、此内容。本部分第 6 章,对 G B 4 7 0 6.1 的6.1 进行了代替,对 6.2 进行增加,而G B 4 7 0 6.1 5-1 9 9 6 无此内容。G B 4 7 0 6.1 5-1 9 9 6 的第7 章7.1 增加的内容“干手器必须有防滴或防溅结构的符号,电热梳和毛发定型器必须标有防溅结构的符号。”在本部分中取消。G B 4 7 0 6.1 5-1 9 9 6 的第7 章7.1 2 增加的对旋转导线卷发器的要求内容在本部分中取消。本部分的第 9 章,为“G B 4 7 0 6.1-1 9 9 8 的该章内容不适用”,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的第 9

7、 章为“G B 4 7 0 6.1 的该章适用。”本部分的第 1 2 章为空章。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为“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本部分的第 1 4 章为空章,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为“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本部分的第 1 8 章为“G B 4 7 0 6.1-1 9 9 8 的该章内容,不适用”。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则适用,并增加了内容。本部分的第 2 1 章为手持式器具增加了一个跌落试验,而 G B 4 7 0 6.1 5-1 9 9 6 无此内容。I E C 6 0 3 3 5-2

8、-2 3:1 9 9 6 的修正件1(2 0 0 0 年)的内容,已经编人本部分的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双线标识。G B 4 7 0 6.1 5-2 0 0 3 I I E C 6 0 3 3 5-2-2 3:1 9 9 6 本部分由中国轻 工 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 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日 用电器检测所、松下电工万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超人集团有限公司、淇升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本部分起草人:黄文秀、彭咏添、陈子 良、凌宏浩、别正业、李诚、金天鸿、关冠枝。本部分首次发

9、布于 1 9 8 6 年,第一次修订于 1 9 9 6 年。G B 4 7 0 6.1 5-2 0 0 3/I E C 6 0 3 3 5-2-2 3:1 9 9 6I E 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 E C)是 由各个国家电工委员会(I E 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I E C的宗旨 是促进在与电工和电子领域标准化有关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I E C除了开展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国际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委托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的。I E C的成员各国家委员会,只要对制定的标准感兴趣,均可参加其制定工作。与 I E C联络的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亦可参加标准制定工作。I E

10、C和世界标准化组织(I S O)遵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2)由所有对该问题特别关切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 I E C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地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3)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并推荐给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 E C各国家委员会应明确地、最大限度地将 I E C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或地区性标准。I E 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性标准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应在国家标准或地区性标准中清楚地注明。5)要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专利权的对象。I E C应没有责

11、任确认任何或所有这样的专利权。6)I E C并未制定任何认可标志的程序,当某一设备宣称其符合 I E C的某一项标准时,I E C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本标准由I E C第 6 1 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本标准形成 I E C 3 3 5-2-2 3 的第四版,并取代 1 9 8 6 年出版的第三版,及其修正件。本标准的正文以下述文件为依据:最后的国际标准草案 表决报告 6 1,%9 4 7/F D I S 6 1/9 9 8/R VD 有关本标准表决通过的详细资料,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本标准与 I E C 3 3 5-1 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正件一起使用。本标准是在 I E

12、 C 3 3 5-1 第三版(1 9 9 1)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标准对 I E C 3 3 5-1 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将其转化成 I E C标准: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安全要求。凡第一部分中的条款没有在本标准中特别提及的,只要合理,即应采用。本标准写明“增加”、“修改”、“代替”时,第一部分中的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注 1:采用下列字体:一 一 要求正文:罗马字体;一一 试验技术规范:斜体字;一 一 注释:小罗马字体。正文中用黑体印刷的词在第 2 章 中给出定义。当第一部分中的一个定义涉及一个形容词时,则该形容词和相关的名词也是黑体。注 2:对第一部分增加的条款和图从 1 0 1

13、开始编号。一些国家存在下述差异:-2.2.9:采用不同的试验条件和测量方法(美国)。-6.1:装配有电源软线的器具可以是 0 类或 0 1 类(日 本和美国)。G B 4 7 0 6.1 5-2 0 0 3/I E C 6 0 3 3 5-2-2 3:1 9 9 6.6.2:增加部分不适用(美国)。第 7 章:需要增加标志和说明(美国)。-1 1.7:不允许有休息时间(美国)。一一1 1.1 0 1:不进行该试验(美国)。-1 9.2:采用不同的方法限制散热(美国)。.1 9.1 0 1:温升限值不同(美国)。-2 1.1 0 1:本试验不同(美国)。第 2 2 章:要求手持式干发器装有一个保

14、护装置以符合浸水试验(美国)。一一 2 2.3 6:本要求不适用(美国)。-2 2.1 0 2:本要求不适用(美国)。2 4.1.3:规定的工作周期数目不同(美国)。-2 5.7:使用 P V C护套软线不受外壳表面温度的限制(澳大利亚)。2 5.7;增加部分不适用(日本)。2 5.7:如果 P V C护套软线能够接触到超过 1 2 1 的表面,则不允许使用该软线(美国)。2 5.8:增加部分不适用(日本)。-2 5.1 4:试验不同(美国)。-2 5.1 0 1:试验不同(美国)。G B 4 7 0 6.1 5-2 0 0 3/I E C 6 0 3 3 5-2-2 3:1 9 9 6 家用

15、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范 围 G B 4 7 0 6.1 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G B 4 7 0 6 本部分涉及的是额定电压不超过 2 5 0 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个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 的安全。注 I: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的例子:干发器;干手器;毛发定型器;卷发棒;一 卷 发梳,带独立加热器的卷发辊;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面部桑那器。注 2: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可以装有蒸气发生装置或喷雾发生装置。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注3:一 一理发店使用的器具

16、就属于这类。就实际而言,本部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本部分一般没 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注4:注意下述情况:对于打算用于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一 一 对于准备在热带国家使用的器具,可能需要特殊要求;一 一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注 5:本部分不适用于:一 一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准备用在特殊场所的器具,如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灰尘、蒸气或煤气)的地方;一一 剃须刀、电推剪和类似器具 G B 4 7 0 6.9(I E C 6 0 3 3 5-2-8,I D T)紫外线(U V)和红外线(I R)辐射器具(I E C 6 0 3 3 5-2-2 7);桑那浴加热器具 G B 4 7 0 6.3 1(I E C 6 0 3 3 5-2-5 3,I D T)一 一 医用器具(I E C 6 0 6 0 1).2 定义 GB2.2.94 7 0 6.1-1 9 9 8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正常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