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6.11-2008 电热毯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06.11-2008 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下铺电热毯、耐皱型电热毯、上盖电热毯、电热被、电热垫、电热褥垫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2、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6 206.11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电热毯 2.2 产品种类 电热毯包括下铺电热毯、耐皱型电热毯、上盖电热毯、电热被、电热垫、电热褥垫及设计对床或人体进行加热的柔性电加热器具。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热毯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热毯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20000 2000 且20000 2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
3、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1CCGF 206.11-2008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原则上抽取企业产量最大的产品。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 50 床(条),当库存基数少于 50 床(条)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
4、满足检验要求即可。每个企业随机抽取 1 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共抽取样品 5 床,其中 3 床样品作为检验样品,2 床作为备用样品。另外再抽取所封样品上使用的同规格的电热元件(发热线)至少 15m,若无法按照要求抽取到电热元件,则可增加样品数量,以得到满足测试要求的电热元件。5.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热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销售额来统计。6
5、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 标志和说明 GB4706.8 第 7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7 章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8 第 8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8 章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8 第 10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10 章 4 耐潮湿 GB4706.8 第 15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15 章 5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4706.8 第 16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16 章 6 非正常工作
6、(只进行 5 层折叠试验)GB4706.8 第 19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19 章 7 机械强度(只进行发热元件弯曲试验)GB4706.8 第 21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21 章 8 结构 GB4706.8 第 22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22 章 9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4706.8 第 25 章 强制性 GB4706.8 第 25 章 2CCGF 206.11-2008 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0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GB4706.8 第 30 章 30.101 条、3
7、0.102条 强制性 GB4706.8 第 30 章 30.101 条、30.102条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只进行 5 层折叠试验)、机械强度(只进行发热元件弯曲试验)、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耐热以及耐燃和耐漏电起痕等项目;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志和说明项目中的产品名称、额定参数、制造商、警告语等。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
8、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7.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标签存在以下两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产品上的电压,功率或电流标志的缺失;2、标准要求的警告语的缺失;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
9、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8 异议处理复检 3CCGF 206.11-2008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