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 s 1 7 0 1 8 一 1 9 9 7前言 本标准是在长江三峡燎煤污染型氮中毒防治措施研究和饮水型与徽煤污染型氟中 毒同步流行病学调查对比 分析工作的基础上,查阅了国内 外有关防治及研究资料,并参考有关标准而编写的。本标准代替 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作标准(试行)(中 地办发 1 9 8 1)8 号)中的病区划分标准。原标准环境氟含t指标中只有饮水氟含A,只适用于饮水型地方性氛中毒病区的划分,本标准根据我国病区类型复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增加了缺损型氟斑牙患病率和总摄氛t,制定出既适合于饮水型病区的划分,又适合于其他类型病区的划分。本标准采用了原标准中饮水含氛t的指标,因为该项指标经多年防治
2、工作实践证明,对不同程度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划分是适宜的客观环境指标。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氛病研究所负责起草,由中国医科大学流行病教研室、河北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富、裁国钧、杨世明、顾提栋、膝国兴。本标准由 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贵解释。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划分标准G B 1 7 0 1 8 一1 9 9 7Di v i d e s t a n d a r d o f e n d e m i c f l u o r o s i s a re a
3、 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地方性氛中毒病区的确定和病区程度的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以自 然村(屯)为单位的饮水型和然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确定和病区程度的划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 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 5 7 4 9-8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5 7 5 0-8 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 B 1 6 3 9 6-1 9 9 6 地方性氟骨症临床分度诊断 WS/T 8 7-1 9 9 6 人群总摄氟量卫生标准3 病区确定与划分条件3
4、.1 病区的确定3.1.1 当地出生成长的8-1 2 周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 0%.3.1.2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含氟量大于1.0 m g/L;然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由于燃煤污染总 摄氟 量大于3.5 m g,3.2 病区程度的划分3.2.1 轻病区 a)当地出生成长的8 1 2 周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 0%;b)经X线检查证实无氟骨症或出现轻度氟骨症患者:c)饮水含氟量大于1.0 m g/L或总摄氟量大于3.5 m g,3.2.2 中等病区 a)缺损型氟斑牙患病率大于2 0 a a;b)经X线检查证实出现中度氟骨症患者,重度氟骨症患者小于2%;。)饮水含氟量大于2.0 m g/L或总摄氛量大于5.0 m g,3.2.3 重病区 a)缺损型氟斑牙患病率大于4 0%;b)经X线检查证实重度氟骨症患者大于等于2 a a f 。)饮 水含氟量大于4.。m g/L 或总 摄氟量大于7.0 m g,3.3 当环境氟含量与病情不符合时,以病情为准。国家技术监,局1 9 9 7 一 1 0 一 0 6 批准1 9 9 8 一 1 0 一 0 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