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第 5 部分: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挂车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批准,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5 部分:挂车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一、将第 1 章范围中“GBT 16151 的本部分”修改为:“GB 16151 的本部分”。二、在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 345.1 拖拉机号牌”。三、将第 3.1 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
2、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修改为:“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厂名。”四、将第 3.6 条修改为:“全挂挂车的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 800 mm 时,应在前后轮间两外侧装置防护网(架)。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除外。”五、将第 3.7 条修改为:“挂车后面横梁上应设置号牌座,其位置在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 NY 345.1 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六、将第 9.1 条修改为:“液压自卸挂车车厢应起落灵活,回位准确,油缸升、降平稳,可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七、将第 10.3 条修改为:“挂车应装有后反射器。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前方 150m处用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