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 1 1 7 6 1 一 8 9芝麻S e s a me s e e d1 主肠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的分类、术语、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及制油用的商品芝麻。弓 I 用标准 GB 5 4 9 1 GB 5 4 9 2 GB 5 4 9 3 GB 5 4 9 4 GB 5 4 9 7 CB 5 5 1 2 GB 81 1 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 味鉴定法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粮食、油料检验粗脂肪测定法粮食
2、包装麻袋3 术语3 门 纯质率:净试样重量减二分之一不完善粒,占 净试样重量的 百分率。3.2 不完善粒:籽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3.21 未熟粒:籽粒不成熟,疼缩,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3.2.2 虫蚀粒:被虫蛀食,伤及子叶的顺粒。3.2.3 破损粒:籽粒压扁、破裂的顺粒。3.2.4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色的顺粒。3.3 杂质:通过规定筛层和无食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3.3.1 筛下物:通过直径1.0 二 回孔筛的物质。3.3.2 无机杂质:砂石、泥土、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3.3.3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芝麻粒、异种粮油籽粒以 及其他有机物质。3.4 含
3、油量:芝麻中的 粗脂肪含量百分率。3.5 色泽、气味:一批芝麻的综合色泽、气味.4 分类 根据芝麻种皮颜色分为以下四类:4.1 白 芝麻:种皮为白色、乳白色的芝麻在9 5%及以上。4.2 黑芝麻:种皮为黑色的芝麻在9 5%及以上。4.3 其他纯色芝麻:种皮为黄色、黄褐、红褐、灰等颜色的芝麻在9 l 写 及以上。国家技术监誉局1 9 8 9 一 1 1 一 1 8 批准1 9 9 0 一 0 7 一 0 1 实施G B 1 1 7 6 1 一 8 94.4 杂色芝麻:不属于以上三类芝麻的均属之。5.1质t指标 各类芝麻以净籽纯质率定等,各等级质量指标见下表:等级净籽纯质率,%杂质,%水分,%色泽
4、、气味最低指标1239 8.09 6 09 4.02.08.0正常52 芝麻以二等为计价基础。5.3 收购芝麻的最大水分限度由 各省、市、自 治区规定。5.4 制油用芝麻以含油量确定等级,质量指标见附录A,55 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6 植物检疫项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检验方法6.1 芝麻的扦样、分样按G B 5 4 9 1 执行。6.2 色泽、气味的检验按G B 5 4 9 2 执行。6.3 类型及互混检验按G B 5 4 9 3 执行。6.4 杂质及纯质率的检验按G B 5 4 9 4 执行。6.5 水分的检验按G B 5 4 9 7 执行。6.6 含油量的测定按G B 5
5、 5 1 2 执行。了 包装、运输和储存7.、芝麻的包装分为大包装和小包装两种:7.1.1 大包装:使用麻袋包装应符合G B 8 1 1 5 的要求。7.1.2 小包装:使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坚固不易破漏,并标明品名、等级、重量。7.2 芝麻的 运输按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7.3 芝麻的储存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 B 1 1 7 6 1 一8 9 附录人制油用芝麻质t指标 (补充件)A l 制油用芝麻以 标准水、杂的芝麻含油量确定等级,各等级质量指标见下表:等级 含油量(以标准水、杂计),%杂质,%水分,%色泽、气味最低指标I23455 1.05 0.04 9.04 8.04 7.02.08.0正常油用芝麻以三等为计价基础。含油量在5 2.0%及以上或低于4 7.0%时,按实际含油量增减价。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 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 安徽、湖北、河南、四川、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乃庄、张鸣、姜中强、吉爱平、梁尚芬。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原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部发布的专业标准Y B B 3 3 0 0 1-8 5 芝麻 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