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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252-2003.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99454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16.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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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T 1 9 2 5 2-2 0 0 3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UN/C E F AC T)第 3 1 号推荐标准 电子商务协议。本标准与 UN/C E F A C T第 3 1 号推荐标准(英文版)的主要差异如下:新增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两章;将U N/C E F A C T第3 1 号 推荐标准中的 有关说明 性材料调整为本标准的 资料 性附录A;章节号作 了 适当调整。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用于给出本标准的使用说明。当签署本协议的参与方间出现争议时,应以签署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2、。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涵景、刘碧松、魏宏、孙文峰、钟小林、石文来。GB/T 1 9 2 5 2-2 0 0 3引言 电子商务为提高商业运作效率、降低与贸易过程相关的成本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使利用全新工作和贸易方式的企业增强了竞争优势。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和互联网的使用,为用户传输数据、以电子形式签约以及管理可发展为新型业务模式的业务流程提供了一系列新技术。传统的、依赖基于纸质的业务手续和诸如手工签名之类的业务要求的法律框架,目前正处于适应这些新技术的进程之中就全球范围而

3、言,1 9 9 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 N C I T R A L)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 d e l L a w)为制修订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框架。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 O)、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UN/C E F A C 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 C 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 C T A D)、国际商会(I C C)等都在积极地就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出现而导致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与政府和企业进行商讨。就区域或地方而言,针对这些问题而新制定的法律正在提出或颁 布。尽管有关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和完善,并对建立更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的诚信环

4、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采用契约的形式解决仍然是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 为了建立商务实体之间的诚信环境,在借鉴制定 E D I 交换协议(UN/E C E第 2 6号推荐标准,G B/T 1 7 6 2 9-1 9 9 8)所获得的经验的基础上,UN/C E F A C T于 2 0 0。年 3月在其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本推荐标准。UN/C E F A C T建议用本推荐标准作为以契约形式运作电子商务的协议样本。该样本考虑了有待商务实体商定的基本条款的框架,并结合了处理日常商务交易所需的灵活性。电子商务协议旨在满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伙伴的商务需求,它包括一套基

5、本条款,这些条款能够保证商务伙伴间的一项或多项电子商务交易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完成。电子商务协议着重于表述可供电子商务交易的所有电子通信方式。建议仅在E D I 基础上订立合同关系的商业伙伴继续采用 E DI 交换协议;建议在包括E D 在内的一系列电子商务技术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关系的商业伙伴采用电子商务协议,必要时,全部用电子商务协议取代E D I 交换协议。G B/T 1 9 2 5 2-2 0 0 3电子商务协议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契约形式管理电子商务的协议样本。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本标准也可用于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但由于本标准未考虑任何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条款,而消费者

6、保护法通常是强制性的,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消费者所在国和所在地的国家级和地方性的消费者保护法就会立即对其适用,因此,采用本标准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关系的企业必须认识到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消费者保护法。此外,如果本标准被用于与行政或官方机构的电子商务,应进行适当修改。2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 7 6 2 9 电子数据交换的国

7、际商用交换协议样本(G B/T 1 7 6 2 9-1 9 9 8,i d t U N/E C E第 2 6号推荐标准)3术语和定义3.1 发盘契约i n s t r u m e n t o f o f f e r 一个参与方通过电子方式提出订立商业契约关系而向另一参与方发送或开出的据此进行交易的契约发盘契约也可供不愿接受最初所提条款的参与方所用,并在对其修改后,向原发送方发送一份新的发盘契约。3.2 受盘契约i n s t r u m e n t o f a c c e p t a n c e 发盘契约的接收方在接受发盘契约中所规定的条款后向发盘方返回的契约。3.3 发盘方p r o p o

8、 s e r 发出发盘契约的一方3.4 受盘方 a c c e p t e r 发出受盘契约的一方。3.5 参与方p a r t i e s 发盘方和受盘方统称为参与方。4符号约定 电子商务协议样本包含一些供参与方在两个或多个选项中进行选择的条款。这些选项被标注在括号()内,并被斜杠(/)分割。如果参与方未对选项进行选择,则以带有下划线的选项作为默认项,而不G B/T 1 9 2 5 2-2 0 0 3带下划线的选项将被忽 略。5 电子商务协议样本 电子商务协议样本由发盘契约和受盘契约两部分组成。5.1 发盘契约 发盘方向受盘方提议订立下述协议。此后,参与方间任何受本协议约束的通信均应通过“电

9、子商务协议”字样/指定其他标识代码或以其他方式指称本协议 来引用本协议。发盘契约的接受和电子商务协议的订立,并不意味着参与方间有义务订立任何进一步的合同关系。发盘契约的接受必须由受盘方发送正式填写的受盘契约、并被发盘方在 受盘方接收到发盘契约2 4 小时/另行指定接收到的时间 之内接收(见 5.1.1.2.3.1)到后才能成立。如果发盘契约在此时间期限内被接受,以下条款即构成参与方间的协议。5.1.1 电子商务协议5.1.1.1 发盘方标识 发盘方和受盘方间采用 5.1.1.2.1 规定的电子方式进行报文交换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应由下列法人实体完成:插人发盘方完整的和准确的:.公司名称;.公 司地

10、址;.标识号/贸易注册号/专业登记号(适宜时);.税务登记号;.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或网站地址。习5.1.1.2通信5.1.1.2.1 通信方式 注:强烈建议参与方规定通信方式。发盘方提议参与方均采用下列通信方式进行通信:任何电子通信方式/具体商定的通信方式报 文 类 型通信方式网 站电子数据交换(E D D电子 邮 件 指 定 其 他 的 方 式 邀请发盘/磋商发 盘受 盘撤 消确 认通 知 添加其他适宜的报文类型 在受盘契约中,受盘方应陈述受盘方可接受的通信方式。5.1.1.2.2 通信标准、软件和第三方提供商 发盘方提议参与方间使用下列通信标准、软件和第三方提供商(必要时):

11、.通信标准名称;.软件产品/版本号;.第三方提供商。GB/T 1 9 2 5 2-2 0 0 3 每一参与方在对系统操作、硬件或软件进行可能影响参与方之间的通信或改变 5.1.1.2.1和5.1.1.2.2 所规定的信息的任何变更之前,都应通知另一参与方。在这一通知中,通知方应要求另一参与方告知通知方是否能够接受这些变更。仅当另一参与方接受这些变更时,该变更才能生效。5.1.1.2.3 接收和对接收的确认5.1.1.2.3.1 接收的定义 当报文 可由接收方从其所用电子地址获取/其他对接收的定义 时,被认为是接收。5.1.1.2.3.2 对接收的确认 除非发送方要求确认,否则接收方 有/无 义

12、务对报文的接收进行确认。确认可以通过 规定报文类型/接收方以自动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或接收方任何足以向发送方表明报文已经收到的行为 完成。在发送方已指明或法律已规定报文受接收确认约束的情况下,在收到确认前,该报文被视为从未发送过 在接收方有责任对接收提供确认且发送方并未指明该报文受接收确认约束的情况下,如果发送方在 规定确认时间/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未收到确认,发送方:a)可以通知接收方,声明没有收到确认并规定一个在此之前必须收到确认的合理时间;b)如果在以上 a)款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收到确认,则向接收方发送通知,并视为从未发送过该报 文,或行使发送方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力 当发送方收到接收方

13、的接收确认时,即认定该报文已被接收方接收。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报文与收到的报文相符。如果该确认给出对收到的报文的相关说明,则该说明被认定为是正确的。5.1.1.2.4 通信错误 参与方 必须/毋须口 把那些阻碍对报文进行进一步处理的情况(包括所收到的传输中的技术错误)通知其他参与方。这一通知应 尽快/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皿 发出。接收方有权视每一份收到的报文为一份独立的报文,并据此认定进行运作,除非该报文是另一报文的副本且接收方通过谨慎的处理或采用商定的程序知晓或应已知晓该报文是一个副本。接收方有权视收到的报文为按发送方意愿发送的报文,并据此认定进行运作。但接收方通过谨慎的处理或采用商定的程序知晓或

14、应已知晓该传输有错误或被延迟时,则无权据此认定进行运作。5.1.1.3 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性和电子商务交易的达成5.1.1.3.1 有效性 注:许多司法管辖权均要求本条款以书面形式呈现并/或经签署 参与方商定,报文通信可生成有效的和强制的义务当参与方间的通信均采用电子方式进行时,就意味着参与方明确放弃反对电子商务协议和任何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性和/或可接受性的权力。5.1.1.3.2 电子商务交易的达成 当接受发盘的报文按 5.1.1.3.2.4的规定被接受后,即形成一项电子商务交易。5.1.1.3.2.1 发盘的定义 如果一个报文包含着向特定的一方或多方提议订立一个合同的建议,而且该建议足够明

15、确并表明发送方发盘的意图,则该报文即构成一个发盘 除非另有声明,否则以电子形式广泛发送的报文不能构成一个发盘。5.1.1.3.2.2撤消 除非另有协议或在发盘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发盘均仁 可/不可 撒消。如果是可撤消的,只有当撤消通知在仁 发盘方接收到/受盘方向发盘方发出口 接受之前被 受盘方接收到/发盘方向受盘方发出口,发盘才能被撒消。任何接受均 可/不可 撤消。如果是可撤消的,只有当撤消通知在拟被撤消的接受被收到之前收到才能有效。G B/T 1 9 2 5 2-2 0 0 35.1.1.3.2.3接受期限 一个发盘应在该发盘被接收到 2 4 小时/规定其他时间期限 后失效,除非在该发盘中另

16、有规定或该发盘在前述的时间期限内已被接受。如果在发盘失效后收到对该发盘的接受,接收方可视该接受为一个新的发盘。5.1.1.3.2.4 接受 当发盘方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收到一个对发盘(见 5.1.1.3.2.1)的无条件接受时,该发盘即被接受。5.1.1.4 其他条款5.1.1.4.1 法律的选择 除了相互冲突的法律条款外,本电子商务协议应受 指定国家/发盘方所在地/符合国际私法适用规则 的法律管辖。电子商务交易应受 指定国家/发盘方所在地,不包括相互冲突的法律条款/符合国际私法规则或符合每一电子商务交易所选择的国家 的法律管辖。5.1.,.4.2 可分割性 当电子商务协议的某一条款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效或无约束力时,其他所有条款仍应保持完整的约束力和效力5.1.1.4.3 终止 任何参与方均可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但终止通知至少应提前 3 0天/其他时间期限 发出。终止应不影响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通信或有关交易的履行。本质上具有持续性责任的条款应不受终止的影响并继续具有对参与方的约束力。5.1.1.4.4 完整的协议 本电子商务协议在主题内容方面构成参与方的完整协议。5.1.1.4.5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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