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 1 5 3 7 3 一9 4往复式割草机技术条件T h e t e c h n i c a l c o n d i t i o n s f o r r e c i p r o c a t i n g mo w e r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割草机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护刃器的往复式割草机(以下简称割草机)。2 引用标准G B 6 9 9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G B 1 2 0 9 农业机械切割器G B 1 2 1 0 农业机械切割器的护刃器G B 1 2 1 1 农业机械切割器的动刀片、定刀片及
2、刀杆G B 1 2 1 2 农业机械切割器的压刃器G B 1 2 1 3 农业机械切割器的摩擦片G B 2 8 2 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 B 3 0 9 8.1 紧固 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 B 9 4 4 0 可锻铸铁件G B 1 0 9 4。往复式割 草机 型式与基本 参数N J 2 7 9 切割压扁机田间试验方法Z B B 9 2 0 0 8 往复式割草机安全技术要求J B/T 5 6 7 3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3 技术要求3.1 害 9 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3.2 主要性能指标和可靠性3
3、.2.1 割草机型式与基本参数应符合G B 1 0 9 4 0 的规定。3.2.2 割茬高度应能调节,最低割茬高度不得超过8 0 m m,3.2.3 割草机安全要求应符合Z B B 9 2 0 0 8 的规定。3.2.4 割草机使用年限不少于5 年。对于悬挂式割草机一年按每米割幅收割牧草引式割草机和半悬挂式割草机,一年按每米割幅收割牧草8 0 h a 计算。3.3 切割器的主要零件3.3.1 切割器的护刃器应按G B 1 2 1 0 规定的 I 型制造。3.3.2 动刀片、定刀片和刀杆应按G B 1 2 1 1 规定的 I 型制造。3.3.3 压刃器应按G B 1 2 1 3 规定的I 型制造
4、。3.3.4 摩擦片应按G B 1 2 1 3 规定的 I 型制造。7 0 h a 计算;对于牵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4 一 1 2 一 2 7 批准1 9 9 5 一 0 7 一 0 1 实施G B/r 1 5 3 7 3 一 9 43.3.5 护刃器梁材料的选用应满足使用要求。推荐采用G B 6 9 9 规定的4 5 号钢制造或采用机械性能不低于4 5 号钢的其它材料制造。3.3.6 护刃器梁采用4 5 号钢制造,进行调质处理。硬度为H B 2 6 0 -3 5 2.3.3.7 护刃器梁长度等于或大于2 m时,需进行挠曲试验,将其较宽的一端固定,在另一端加负荷,使其挠度达到全长的5 0
5、 0,保持3 m i n,当负荷消除后,不允许有残余变形。3.3.8 割刀的刀头应采用G B 9 4 4。规定的K T H 3 3 0-0 8 可锻铸铁制造,允许用机械性能不低于规定的其它材料制造。3.3.9 内滑掌应采用G B 9 4 4。规定的K T H 3 3 0-0 8 制造,允许用机械性能不低于规定的其它材料制4 切割器装配4.1 动刀片应牢固紧密地铆接在刀杆上。其接触面之间的局部间隙不大于0.1 m m,但铆合处不允造3.3许有间隙3.4.2 铆在刀杆上的各动刀片的工作平面应在同一平面上,其平面度公差不大于0.5 m m,3.4.3 定刀片应牢固紧密地铆接在护刃器上。其接触面之间的
6、局部间隙不大于。.5 m m,但铆合处不允许有间隙,铆钉头不允许凸出定刀片表面。3.4.4 定刀片的刃口应均匀伸出护刃器两边,其对称度公差不大于2 m m,3.4.5 护刃器应牢固紧密地装配在护刃器梁上,其接触面之间的局部间隙不大于。.3 mm,3.4.6 相邻两护刃器侧翼应贴合,其间隙不大于。.5 m m3.4.7 相邻两护刃器尖端的位置度不大于5 m m,3.4.8 在装好的切割器中,依次测量相邻三个定刀片工作面,其平面度公差不大于。.5 m m,3.4.9 内外滑掌应牢固紧密地装配在护刃器梁上,其接触面的局部间隙不大于1 m m,3.4.1 0 压刃器与动刀片之间的间隙不大于0.5 m
7、m,3.4.1 1 割刀处于切割器上两个极端位置时,动刀片中心线与护刃器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大于5 mm,3.4.1 2 切割器中割刀上的动刀片中心线与定刀片中心线重合时,动刀片前端应与定刀片接触,允许有不大于。.5 m m的间隙,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全部数量的1/3。后部应有0.3 -1.5 m m间隙。3.4.1 3 切割器装好后,用手推拉割刀应能运动自如,不得有卡滞现象。3.4.1 4 割草机切割器应设有倾斜调节机构,仰俯角的调节范围各不小于9 0;地轮驱动的割草机仰角不小于8 0,俯角不小于2.5 0,3.5总装3.5.1 割草机应设有调节滑掌对地面作用力的装置。内滑掌对地面作用力应为2
8、 0 0 3 5 0 N,外滑掌对地面作用力应为1 0 0 2 0 0 N,3.5.2 割草机工作时,切割器应能适应地面起伏,其升降范围应符合下述规定:a.悬挂割草机的切割器,相对拖拉机轮的支撑面,上升或下降均不小于1 8 0 m m;b.牵引割草机或半悬挂割草机的切割器,相对于割草机轮或拖拉机轮的支撑面,上升不小于2 0 0 m m,下降不小于 1 5 0 mm;c.地轮驱动的割草机的切割器,相对于驱动轮的支撑面上升不小于 2 0 0 m m,下降不小于1 0 0 mm,3.5.3 当割草机的起落机构提升切割器至最大升量时,内滑掌最低点相对于支撑面的提升高度不小于2 0 0 mm,3.5.4
9、 割草机的切割器外端应前伸,与前进方向垂直的夹角不小于 1 0,3.5.5 挡草板应使外滑掌中心线向内3 0 0 m m区域中无割后牧草。当外滑掌升起时,应设有限制挡草板向下旋转的装置。G B/T 1 5 3 7 3 一9 43.5.6 固定护刃器和滑掌的螺栓,应按G B 3 0 9 8.1 规定的4.8-5.8 级制造,并应经防锈处理。3.5.7 固定护刃器的螺栓凸出螺母部分不得超过两个螺距,也不得低于螺母。拧紧螺母时,螺栓不得在护刃器内转动。3.5.8 割草机涂漆应符合J B/T 5 6 7 3 表1 中普通耐候涂层的规定。表 1 割草机产品质量不合格分类表不合格分类不合格项 目不合格项目
10、类序号】序号A0 13.2.3一_0 13.4.40 23.2.40 23.4.60 3主要零件项次合格率未达8 50 33.4.9B0 13.2.10 43.4.1 30 23.2.20 53.4.1 40 33.4.10 63.5.10 43.4.20 73.5,20 53.4.30 83.5.30 63.4.50 93.5.40 73.4.71 03.5.50 83.4.81 13.5.60 93.4.1 01 23.5.71 03.4.1 11 33.5.81 13.4.1 21 454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4.1 试验方法 割草机的 性能试验和生产试验按N J 2 7 9 中 有关规定
11、进行。割草机的其它项目 检验按常规方法进行。4.2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1 出厂检验4.2.1.1 割草机需经制造厂检验部门 检验合格并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1.2 割草机以N=9 1 6 台作为一个检查批。从批中 抽取n=2 台进行空运转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3 0 m i n,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机器运转平稳,操纵装置灵活,准确、可靠不得有卡碰现象及异常声音;b.连接件、紧固件连接必须牢靠,各运转部位间隙正常;c.轴承温升不大于2 5 0C,各密封部位不允许漏油。4.2.1.3 供出口 的割草机应做加载运转试验,加大压刃器对刀片的压力做为模拟试验.
12、4.2.1.4 出厂试验中 如发现有不合格项目,允许修复,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4.2.2 型式检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G B/T 1 5 3 7 3 一 9 4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d.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2.2.1 抽样方案与判定规则的确定4.2.2.1.1 割草机以N=1 -8 台(件)为一个检查批量,但在用户中抽样时N的大小不限。4.2.2.1.2 割草机采用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并使用一般检查
13、水平 1。4.2.2.1.3 割草机的各检查项目 按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A类、B 类、C类不合格(不合格分类见表1);根据不合格分类又分别给出合格判定数A。和不合格判定数R.(见表2),表 2 割草机产品质量判定规则表不合格项目分类ABC项目数31 11 4检查水平二 l样本字码A样本大小,2合格质量水平A Q L6.54 01 0 0A R.0 12 35 64.2.2.1.4 样本采用突击抽取的方法,从提交检查批中(近一年内的产品)随机抽取。4.2-2.2 评定规则 检查时先对各类不合格项目 分别做出检查结论。当被检查项目 的累积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时,则整批产品最终判
14、为合格。当 被检查项目 的累积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时,则整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翰和贮存5.1 割草机需在明显处固定有永久性标牌,内容包括:a.产品型号、名称;b.制造厂名称;c.产品出厂编号和出厂日 期。供出口的割草机应标明“中国XXXX厂制造”等字样。5.2 割草机的润滑点,传动系统,调节部位等,可根据需要在明显处标注。5.3 随机附件,备件及工具应齐全。5.4 每台割草机出厂前应带下列文件:a产品使用说明书;b,产品质量合格证;c.装箱清单。供出口 的割草机随机文件,应符合外贸部门 订货单的要求。5.5 产品包装前对外露的加工表面采取防锈措施。5.6 产品包
15、装应符合铁路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散装的割草机,刀片不得外露,在保证产品完整不受损坏的条件下,可选择适当的材料和方法进行包装。G B/T 1 5 3 7 3 一 9 45.7:.;用包装箱发运的割草机应固定在箱内,不得窜动,包装箱应采取防雨措施。割草机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装卸时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割草机可整机存放于干燥的仓库或遮棚内,也可拆成若干部分存放,各滑动配合部分应涂防锈油。6 制造厂的保证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编制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自提货之日 起一年内,确因产品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零件。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呼和浩特畜牧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海拉尔牧业机械总厂等单位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连琴。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 起,N J 1 6 9-8 5 往复式割草机 技术条件 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