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Q/BGHJ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板贵花椒食品香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GHJ 0001S2011花椒粉2011 - 12 - 20发布2011 - 12 - 30实施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板贵花椒食品香料有限公司发布Q/BGHJ 0001S2011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主要技术要求参考了GB/T 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DB52/458-2004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NY/T 901-2004绿色食品 香辛料及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上级
2、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标准由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板贵花椒食品香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板贵花椒食品香料有限公司批准、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龙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4花椒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椒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板贵花椒食品香料有限公司以本地优质花椒为原料,经干燥分选粉碎筛分包装而成的花椒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9681 食品包
4、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LY/T 1652 花椒质量等级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花椒:应符合LY/T 16
5、52的规定。3.1.2 食品添加剂本产品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3.2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见表1 表1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组织状态呈粉末状,无霉变、无结块。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天然芳香味、麻味较浓、持久、纯正。杂 质无有害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要 求总灰分,% 10酸不溶性灰分,% 5铅(以Pb计),mg/kg 1.0总砷(以As计),mg/kg 0.53.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见表3表3项 目要 求菌落总数,cfu/g 15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
6、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3.6 香辛料含量本产品香辛料含量为100%。3.7 标签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并标注产地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3.8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指标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检查形态、色泽、观察组织、杂质,品其滋味,对照表1规定,作出评价。 4.2 理化指标4.2.1 总灰分:按GB/T 12729.7的规定执行。4.2.2 酸不溶性灰分:按GB/T 12729.9的规定执行。4.2.3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2.4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
7、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执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执行。4.4 标签按GB 7718中强制性标注的内容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判定。4.5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产品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应在产品上附上合格标签方能出厂。5.2 型式检验5.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2.2 型式检验
8、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 主要原辅料或关键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b) 连续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 组批同批原料、同一加工工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 抽样方法和数量5.4.1 按GB/T 12729.2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5.4.2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5 判定规则5.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5.5.2 理化指标、标签、净含量如有一项不符合本
9、标准要求,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品判为不合格品。5.5.3 感官、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5.6 仲裁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运输及贮存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GB/T 6388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1、GB 9681的要求。包装封口应密闭,不得泄露。6.2.2 外包装: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贮存6.3.1 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存混运。6.3.2 贮存环境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