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CF 0001S2012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2012-03-08实施2012-03-08发布风味肉糜粒(脯)Q/CF 0001S2012Q/CF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II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批准单位: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富。5风味肉糜粒(脯)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长富风味肉糜粒(脯)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鲜(冻)牛、猪等畜肉为主要原料,适量
2、添加新鲜蔬菜、香辛料(三奈、八角等 )、防腐剂(山梨酸钾)等,经分割、粉碎、拌料、蒸制、烘烤等精加工而成的即食肉糜粒(脯)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
3、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GB 5461 食用盐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5
4、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GB/T 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GB/T 9695.14 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原辅料3.1.1 原料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3.1.2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棕黄红色或黄褐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滋味与气味具有该品
5、种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7水分/(g/100g) 20蛋白质/(g/100g) 20脂肪/(g/100g) 18淀粉/(g/100g) 35总糖.(以蔗糖计)/(g/100g) 40无机砷(As)/(mg/kg) 0.05铅(Pb)/(mg/kg) 0.5镉(Cd)/ (mg/kg) 0.1总汞(以Hg计)/(mg/kg) 0.05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0.075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NO2计)/(mg/kg) 3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6、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0大肠 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 感官对样品进行目测、鼻嗅、口尝。4.2 水分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4.3 脂肪按GB/T 9695.7规定的方法测定。4.4 蛋白质按GB 5009.5
7、规定的方法测定。4.5 淀粉 按GB/T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4.6 氯化物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4.7 总糖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4.8山梨酸钾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4.9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10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11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12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13亚硝酸盐与硝酸盐按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4.14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15大肠杆菌按GB 4789.3规定的方
8、法测定4.16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 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4.17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5.3 检验分类5.3.1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色泽、无异味、净含量、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
9、为本标准3.2-3.7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当原辅料的产地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应符合GB/T191和GB7718规定。6.2 包装内包装为塑料袋,就符合GB 9683的要求;外包装为硬纸箱。6.3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6.4 贮存6.4.1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 6.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