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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DG 0001 S-2015 济南市长清区东关食品加工厂 湿米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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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OM Q/CQDG济南市长清区东关食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CQDG 0001S-2015湿米线2015-03-26发布 2015-04-10实施济南市长清区东关食品加工厂 发布1Q/CQDG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市长清区东关食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米 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生产的湿米线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

2、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磨粉、加水搅拌、成型、干燥、检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湿米线。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 大米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

3、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

4、营养标签通则QB/T 2652 方便米粉(米线)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大米 应具有正常大米的色泽及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并应符合GB 1354、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清洗磨粉加水搅拌成型干燥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原白色、半透明取10g产品,

5、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与气味不酸、无异味性 状长条状、不粘、形态完整、不得有异物杂 质无杂质、口尝无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30.0GB 5009.3pH值6.0-8.0GB/T 8884铅(以Pb计)/(mg/kg) 0.2GB 5009.12复水率/% 200QB/T 2652短条率/% 16.0粘条率/% 3.0酸度/T 2.0GB/T 5009.53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

6、fu/g) 4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30GB 4789.3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 /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7、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4kg,2kg用于进行感官、水分、PH值检验,其余2kg留样。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执行。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PH值、净含量。5.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5.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

8、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感官指标、水分、PH值和净含量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 包装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复合食品包装、聚乙烯包装袋,应分别符合GB 9683、GB 9687的规定。6.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3 运输 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6.4.1 产品-50冷藏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3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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