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CWS 0001S-2013 Q/CWS 济南明鑫餐味仕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WS 0001S2013固态复合调味料20130920发布 20130920实施济南明鑫餐味仕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明鑫餐味仕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意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CWS 0001S-2013固态复合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2、、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麦芽糊精和味精为辅料,经配料、粉碎、混匀、制粒、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461 食用盐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
3、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 麦芽糊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4、通则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3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2 生产工艺配料粉碎过筛混匀制粒干燥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无色或白色,具有本产品特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咸味和鲜味,口感和顺,无异味性 状粉状、小颗粒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4 理化指
5、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谷氨酸钠(g/100g) 10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50总氮(以N计)g/100g 1.4水分(g/100g) 4.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 8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样品5g,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同一单位包装,5 g样品中不得超过1个(0.5 mm以上)肉眼可见杂质。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按SB/T 10371-2003中5.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谷氨酸钠按SB/T 10371-2003中5.2.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氮按SB/T 10371-2003中5.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7、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谷氨酸钠
8、、氯化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
9、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91(内袋和内桶)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