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DNS大连乃师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NS 0001S-2012 淀 粉 肠2012-01-20发布 2012-03-02实施大连乃师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Q/DNS 0001S2012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乃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乃师 本标准首次发布。 Q/DNS 0001S-2012淀 粉 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淀粉肠的定义与术语、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原料,经修整、腌制(或不腌制)、绞碎后,加入淀粉等辅料,再搅拌(或斩伴)、乳化(或不乳化)、滚揉(或不滚
2、揉)、蒸煮、烟熏(或不烟熏)、冷却等工艺而制成的淀粉肠类熟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
3、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测定GB/T 9695.14 肉与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60 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GB
4、 9961 鲜、冻胴体羊肉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GB/T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DNS 0001S-20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3.1.1 原料肉应符合GB/T 9959.1、GB/T 9959.2、GB/T 9960、GB 9961、GB16869、 GB/T 17238等规定鲜、冻畜禽肉,应经去皮、骨、筋腱等工序,保持肉质新鲜、不沾污、不
5、得混有其他杂质。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5 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6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外 观肠体干爽、有光泽、粗细均匀、无粘液、不破损色 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颜色,色泽一致组织形态组织紧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无空洞、无汁液口 味咸淡适中,滋味鲜美、具有各类产品的特有风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6、 目指 标水分/(g/100g)50-75氯化物(以Na Cl计)/(g/100g)4蛋白质/(g/100g)5脂肪/(g/100g)25淀粉/(g/100g)35铅(以Pb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1无机砷(以As计)/(mg/kg)0.05总汞(以Hg计)/(mg/kg)0.052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 NO2计)/(mg/kg) 30Q/DNS 0001S-2012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 (cfu/g)50000大肠菌群/(MPN/100 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
7、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3的要求。3.7 净含量偏差3.7.1 产品定量包装时,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7.2 产品非定量包装时,应称出售。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用眼、鼻、口、手等器官进行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氯化物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蛋白质按GB/T 9695.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脂肪按GB
8、/T 9695.1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淀粉按GB/T 9695.14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9 总汞3Q/DNS 0001S-2012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10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17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5.1.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
9、批。5.1.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2Kg。1 Kg用于检验,1Kg用于留样备检。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食盐、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包装、标签为每批必检项目。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
10、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包装物体必须端正、清洁、标签封贴严密。46.2.3 包装箱必须牢固,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Q/DNS 0001S-2012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6.4 贮存6.4.1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4.2 产品的贮藏温度为0-8,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应离墙200以上,底部应有100以上的垫板。6.5 保质期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5天。5Q/DNS 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