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FGQM 贵贵州省凤冈县黔北荞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GQM 0001S-2012荞麦制品2012-03-10发布 2012-03-20实施贵州省凤冈县黔北荞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GQM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根据DB52/522挂面、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以及贵州省凤冈县黔北荞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荞面、荞皮的特点及生产实际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省凤冈县黔北荞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贵州省凤冈县黔北荞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由贵州省凤冈县黔北荞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
2、要起草人:谭晓兰 1Q/FGQM 0001S-2012荞麦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凤冈县黔北荞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荞面、荞皮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凤冈县黔北荞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以荞麦为主要原料,经脱壳粉碎,添加水和食盐、花椒进行和面、挤压熟制、晾晒加工而成的荞面、荞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 2760 食品以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0 食品中丙酸钙的检测GB 5461 食用盐GB 5517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酸度测定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O458 荞麦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52/522 挂面SB/T 10040 花椒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12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4、GB 5749的规定。3.1.2 荞麦(苦荞、甜荞)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3.1.3 花椒应符合SB/T 10040的规定。3.1.4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3.3 规格荞面长度22cm,偏差4mm;荞皮长度15 cm,偏差4mm宽度6 cm,偏差4mm。2 Q/FGQM 0001S-2012表1 感官指标项 目要 求荞面荞皮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正常, 均匀一致气味、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外观粗细均匀、整齐、形态良好厚薄均匀、整齐、形态良好烹调性煮熟后口感不粘,无牙碜,柔软爽口,无断条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
5、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指 标项 目水份/(%) 14.5酸度(0.1mol/L,NaOH)mL/10g 8.0不整齐度/(%) 15.0弯曲折断率/(%) 15.0熟断条率/(%) 5.0自然断条率/(%) 8.0烹调损失/(%) 15.0丙酸钙/g/kg 0.25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外观、色泽和气味: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磁盘
6、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需要时熟化)法检查。5.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酸度按 GB 55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不整齐度、自然断条率、弯曲折断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烹调性按DB52/522规定的方法测定。5.5 净含量按JJF 1070 的规定检测。5.6 丙酸钙按GB/T 5009.120的规定检测。5.7 规格 任意抽取10根荞面(或10片荞皮),用直尺(1mm)测量其长度或宽度,计算平均值3Q/FGQM 0001S-2012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
7、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包,分别做感官、理化检验,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6.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不整齐度、自然断条率、弯曲折断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烹调性、酸度。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3.23.5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不合格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
8、格品。6.5.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8 标签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9 贮存与运输9.1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做到堆放整齐,先进先出。每一品种应有标识标记。9.2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10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12个月。4Q/FGQM 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