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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DF 0001 S-2015 福建古田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干果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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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GTDF福建古田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企业标准 Q/GTDF 0001S-2015干果制品2015-04-02发布 2015-04-15实施 福建古田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发布6 Q/GTDF 0001S-2015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福建古田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亮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干果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果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生

2、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大包装干果制品(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为原料,经干燥或不干燥、分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干果制品(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3、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782 蜜饯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

4、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的不同分为: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干果制品(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应符合GB 16325、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 生产工艺原料干燥(不干燥)内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 要 求色泽具有本品固有自然色泽,色泽较均匀组织形态形态完整,大小较均匀,果

5、肉组织紧密,质地较柔软,不发粘,无霉变,无虫蛀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味甜清香,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水分/(g/100g) 25.020总糖(以还原糖计)/(g/100g) 3545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 1.52.5果粒完整率a/(g/100g) 96-铅(以Pb计)/(mg/kg) 1.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1 a 仅限于桂圆干、荔枝干表2 理化指标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 500-金黄

6、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按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的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白磁盘中,在正常自然光线下用肉眼检验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无外来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总糖按GB/T 1078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总酸按GB

7、/T 1245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果粒完整率称取200g(精确至0.1g)样品,将样品摊放在白色瓷盘内,挑出破损(壳)的桂圆干或荔枝干果粒并称重,按下式计果粒完整率。 样品的总质量(g)-破损(壳)的果粒的质量(g) 果粒完整率(%)= 样品的总质量(g) 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5.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

8、规则6.1 组批同一产地,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2%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3包,样品数不少于12包。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需经公司检验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前; 原料来源地有变化时; 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 6.5. 判定

9、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5.2 微生物指标有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余指标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材料,应符合GB 9687规定;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处存放。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并有防鼠、防虫措施。7.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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