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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SM 0001 S-2020 贵芢牌(配制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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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HCSM 0001S2020Q/HCSM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CSM 0001S2020 贵芢牌(配制酒)2020-04-30发布 2020-05-30实施 贵州皓慈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皓慈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皓慈商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步明、陈光祖、王洪伦、范献中。贵芢牌(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芢牌(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酱香型白酒或浓香型白酒为酒基,以冰糖、人参(人工种植

2、)、杜仲雄花、蛹虫草、玛咖粉、黄精、枸杞子、桑椹、覆盆子、益智仁、佛手、杏仁(甜)、木瓜、肉桂、莲子、山药、橘皮、白芷、牡蛎、蝮蛇为辅料,经浸提、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特定工艺制成的貴芢牌(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

3、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測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規范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JJF 1017 定量包装商品

4、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3 要求 3.1 原料要求3.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GB 2757和GB/T 26760的规定。3.1.2 浓香型白酒应符合GB 2757和GB/T 10781.1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

5、合GB 5749的规定。3.1.4 冰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5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6 杜仲雄花应符合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3.1.7 玛咖粉应符合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3.1.8 蛹虫草的品种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3.1.9 黄精、枸杞子、桑椹、覆盆子、益智仁、佛手、杏仁(甜)、木瓜、肉桂、莲子、山药、橘皮、白芷、牡蛎、蝮蛇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

6、发2002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要求。3.1.10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澄清度澄清透明,无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GB/T 10345色 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风 格具有产品的独特风格气 味具有相应的动、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卫生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18-53GB 5009.225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

7、甲醇 /(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7.0GB 5009.36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 % 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

8、70的要求进行抽样。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

9、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5.2 包装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陶瓷瓶应符合GB 4806.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5.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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