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HYF济南宏运发乳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YF 0001S-2013乳味饮料2013-12-09发布 2013-12-15实施济南宏运发乳业有限公司 发布1Q/HYF0001S2013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宏运发乳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禄。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HYF0001S-2013乳味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乳味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2、、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应于以饮用水、白砂糖、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酸味剂柠檬酸、乳酸、甜味剂(阿斯巴甜、安赛蜜、甜蜜素)、增稠剂瓜尔胶、黄原胶、防腐剂山梨酸钾、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食用香精等辅料,经调配、过滤、灭菌、灌封、包装等生产工艺而成的乳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023 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
3、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2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乙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3886 食品添加剂
4、 黄原胶GB/T 1819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质复合材料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23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 25540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1505 食品添加剂 食用香精QB 2246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Q/HYF0001S-20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 产品按照酸性不同,分为普通乳味饮料、酸性乳味饮料两类。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4.
5、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3 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4.1.4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4.1.5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4.1.6 环乙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4.1.7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应符合GB 22367的规定。4.1.8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4.1.9 乳酸 应符合GB 2023的规定。 4.1.10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4.1.11 瓜尔胶 应符合QB 2246的规定
6、。4.1.12 黄原胶 应符合GB 13886的规定。4.1.13 蔗糖脂肪酸酯 应符合GB 8272的规定。4.1.14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4.1.15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4.2 生产工艺 原辅料处理调配过滤灭菌灌装封口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2 Q/HYF0001S-2013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呈乳白色滋味和气味香气协调,口感纯正,具有相应产品的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质地均匀,无分层现象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酸a(以一分子水柠檬酸计)/g/L
7、2.0可溶性固形物(折光计法20)/% 1.0蛋白质/% 0.5总砷(以As计)/mg/L 0.2铅(以Pb计)/mg/L 0.05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规定执行a:仅适用酸性乳味饮料。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和酵母/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应与表明量相符,偏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
8、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7.1.1 色泽、组织状态、杂质 3Q/HYF0001S-2013取50ml被测混合均匀的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或250ml烧杯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检查其有无杂质。7.1.2 滋味及气味在室温下,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立即用嗅觉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7.2 理化检验7.2.1 可溶性固性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9、7.2.3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测定。7.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盒,每箱取样3盒,其中9盒用于检验,其余9盒留样备用。批量在250箱以上,按比例增加抽样。8.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1 出厂检验8.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
10、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8.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3.2 型式检验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8.4 判定规则4 Q/HYF0001S-2013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
11、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要求。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8192的规定。9.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贮存9.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2 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9.4.3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8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