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HYDF 0001S-2013 Q/HYDF山东哈亚东方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YDF 0001S-2013脱水蔬菜2013-09-26发布 2013-09-26实施山东哈亚东方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哈亚东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志新。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脱水蔬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脱水蔬菜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蒜、洋葱
2、、姜、胡萝卜、辣椒等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切片等预处理、采用热风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脱水蔬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3、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4、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009.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的测定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14553 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964
5、8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奇相色谱 质谱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 3.1 根据蔬菜种类不同可分为脱水蒜、脱水洋葱、脱水姜、脱水胡萝卜、脱水辣椒等。3.2 根据成品形态可分为片、粒、粉三种。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蒜、洋葱、姜、胡萝卜、辣椒等应新鲜、无霉变、无腐烂,且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应标准的规定。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生产工艺挑选
6、清洗切片(漂烫)烘干回软(粉碎)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与原料蔬菜固有的色泽相近或基本一致滋味与气味具有相应品种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 状具有原料蔬菜相应品种正常的外形,无霉变,无虫蛀。片、块大小均匀,形状规则复水性95热水浸泡2分钟,基本恢复脱水前得状态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12总灰分/(g/100g) 片、粒8粉12铅(以Pb计)/(mg/kg) 0.2总砷(以As计)/(mg/kg) 0.5镉(以Cd计)/(mg/kg) 0.05总汞(以Hg计)/(mg/k
7、g ) 0.01亚硝酸盐(以NO2 -计)/(mg/kg ) 4.0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 10铬(以Cr计)/(mg/kg) 0.5稀土a/(mg/kg) 0.7六六六(HCH)/(mg/kg) 0.05滴滴涕(DDT)/(mg/kg) 0.05氯菊酯/ (mg/kg) 1.0甲胺磷/(mg/kg) 其他蔬菜萝卜0.050.1敌敌畏/(mg/kg) 其他蔬菜萝卜0.20.5杀螟硫磷/(mg/kg) 0.5(结球甘蓝除外)其他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a以稀土氧化物总量计。表2 理化指标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
8、cfu/g) 100 大肠菌群/(个/100g) 6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复水性:称取20g样品放入500ml的烧杯中,倒入95热水恒温浸泡2分钟或3分钟,观察其状态。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
9、.2 总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亚硫酸盐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稀土按GB 5009.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6.2.12 氯菊酯按G
10、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6.2.13 甲胺磷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6.2.14 敌敌畏按GB/T 19648规定的方法测定。6.2.15 杀螟硫磷按GB/T 14553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
11、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不低于30kg,抽取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样品,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
12、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卫生指标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塑料袋,应符合GB/T 4456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样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