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HY济 南 鸿 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Y 0001S-2015 核桃酱2015-09-02发布 2015-09-15 实施 济南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4 Q/HY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鸿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济南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4核桃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桃酱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脱
2、皮核桃仁为原料,经碾磨加工、包装制成的核桃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64 核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
4、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3.1.1 核桃应符合GB 10164、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验收碾磨包装检验外包装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浓郁的核桃香味,无苦涩及其他无异味。口感口感细腻,无糊粒感。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5、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蛋白质/(g/100g) 16.0水分/(g/100g) 2.0灰分/(g/100g) 3.0脂肪/(g/100g) 55.0酸价(以脂肪计)/(mg(KOH)/g) 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铅(以Pb计)/(mg/kg) 0.5总砷/(mg/kg) 0.5黄曲霉毒素B1/(g /kg) 5.0 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备注ncmM沙门氏菌
6、500-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 感官检验取10包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4.2 理化检验4.2.1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脂肪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得。4.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得。4.2.5 铅按GB
7、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6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5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得。4.3 微生物检验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沙门氏菌分别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
8、6箱,每箱取样2包,其中8包用于检验,其余4包留样备查。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5.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5.4
9、判定规则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6.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3 运输 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6.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要求运输贮存,常温保存保质期12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