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台江县红云飞歌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发布 20120320实施20120320发布腌 制 韭 菜 根Q/HYFG 0001S2012Q/HYFG台江县红云飞歌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企业标准1Q/HYFG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台江县红云飞歌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提出;本标准由台江县红云飞歌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批准;本标准由台江县红云飞歌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潘志州。I腌 制 韭 菜 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腌制韭菜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
2、或干韭菜根为主要原料,经淘洗、沥水、配料、腌制、灭菌等工序制作而成的腌制韭菜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2457 食品中氯
3、化钠的测定GB 1488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用于韭菜根腌制品生产的原料要求无腐烂、无杂质、无污染的新鲜韭菜根或干韭菜根,辅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见表1)表1项 目要 求形状长条形,长短不一色泽嫩黄、淡黄或浅棕红色滋味、气味具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回味绵甜,无异味杂质无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项 目指 标总酸(以乳酸计),% 2.0水分,% 80.0食盐(以NaCl计),% 8.0总砷(以As计),mg
4、/kg 0.5铅(Pb),mg/kg1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03.4 微生物指标(见表3)表3项 目指 标大肠菌群,MPN/100g散装90 瓶(袋)装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用感觉器官进行分析评定,色泽应在自然光下进行评定。4.2 理化检验4.2.1 总酸的测定
5、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食盐的测定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继续。4.2.4 总砷、铅、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T 5009.54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33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加工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样品(不少于 10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作检验样品,另一份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
6、验项目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大肠菌群。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所有要求。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6.2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6.3 运输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雨防潮,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存放。6.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存放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2个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