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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FJY 0004 S-2020 贵州仁怀菌矛酒(配制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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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君丰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2020-06-01实施2020-05-01 发布贵州仁怀菌矛酒(配制酒)Q/JFJY 0004S-2020 Q/JFJ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FJY 0004S-2020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君丰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君丰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正勇、佘小兵。I贵州仁怀菌矛酒(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仁怀菌矛酒(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酱香型白

2、酒为基酒,以松茸、松露、蛹虫草、羊肚菌、牛肝菌、竹荪、猴头菇、香菇、鸡枞菌为泡酒料,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贵州仁怀菌矛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

3、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计委(2014年第10号)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

4、料的公告3 要求 3.1 原料要求3.1.1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松茸、松露、羊肚菌、牛肝菌、竹荪、猴头菇、香菇、鸡枞菌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4 蛹虫草应符合卫计委(2014年第10号)的规定。3.1.5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外 观澄清透明液体,无沉淀及悬浮物,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外观和杂质,并嗅其气味,用温水开水漱口,品其滋味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风 格具有本品的独特

5、风格香 气具有本品应有的酒香,植物香,诸香和谐纯正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53.0GB 5009.225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甲醇 /(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7.5GB 5009.36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 % 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5 食品添加剂

6、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b)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

7、、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

8、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及食用菌过敏者不宜食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5.2 包装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陶瓷瓶应符合GB 4806.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5.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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