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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G 0003 S-2013 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海参桑葚袋泡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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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 JLG0003S -2013Q/JLG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JLG0003S -2013海参桑葚袋泡茶2013-12-25发布 2013-12-25实施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嵘。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生产单位:名称: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44号院内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培训楼500室海参桑椹袋泡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参桑

2、椹袋泡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桑椹为主要原料,辅以枸杞、蒲公英、栀子、红枣、绿茶等原料,经过干燥、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分装、包装、灭菌、检验、入库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冲饮的海参桑椹袋泡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

3、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4、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GB 8583 干海参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14456.1 绿茶 笫1部分:基本要求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GB/T 22806 白卡纸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5、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海参应符合GB 8583、GB 10144 的规定。3.1.2 桑椹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3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4 蒲公英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5 栀子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3.1.6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7 绿茶 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干燥配料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分装外包装灭菌(钴60辐照剂

6、量6KGY)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 验 方 法色 泽 褐色至黑褐色颗粒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视、鼻嗅、口尝。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性 状颗粒状杂 质无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 8.0GB 5009.3水浸出物量/(g/100g) 18.0GB/T 8035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铅(以Pb计)/(mg/kg) 1.0GB 5009.12六六六/(mg/kg) 0.2 GB/T 5009.19滴滴涕/(mg/kg) 0.2 G

7、B/T 5009.19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40GB 4789.3霉菌/(cfu/g) 25GB 4789.15酵母菌/(cfu/g) 25GB 4789.1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5袋产品

8、,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浸出物量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六六六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9、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个包装,其中8个包装用于检验,其余4个包装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

10、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

11、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还应标注辐照标识。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专用袋泡茶绵纸,应符合GB/T 25436、GB 9691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每袋3克,最小包装可用纸盒,每盒10袋或20袋,纸盒应符合GB/T 22806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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