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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W 0003 S-2013 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海参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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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LSW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W 0003S-2013 海 参 粉 2013-09-22发布 2013-10-21实施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LSW 0003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2012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蛋白质指标依据实测值制定。本标准由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建兵。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SW 0003S-2013海 参 粉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参粉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

2、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经脱水干燥、粉碎、包装工艺制成的海参粉。本产品不添加任何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3、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蛋白质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

4、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7 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二部3 要求113.1 原辅料要求Q/LSW 000

5、3S-20133.1.1 海参:应新鲜,无腐败,无污染。并应符合GB 2733 、GB 2762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本品为灰褐色组织形态本品为粉末状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蛋白质/(g/100g)55水分/%8无机砷(以As计) / (mg/kg)1.0铅(以Pb计) / (mg/kg)0.5甲基汞(以Hg计) / (mg/kg)0.5铬(以Cr计)/(mg/kg)2.0多氯联苯/(

6、mg/kg)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总和计0.5注:海参粉属于海参干制品,是以海参为原料,脱水率超过50%。根据GB 2762-2012第3.5项规定,无机砷限量指标可以规定为本标准规定值 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 (cfu/g)30 000大肠菌群/(MPN/100g)30霉菌/ (cfu/g)3021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Q/LSW 0003S-20133.5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规定。3.6 净含量偏差应

7、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通过目测、口尝、鼻嗅方法检查。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4.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方法测定。4.2.3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4.2.5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4.2.6 铬按GB/T 5009.123规定方法测定。4.2.7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

8、B 4789.2规定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方法测定。4.3.3 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方法测定。4.3.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3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6个最小包装作为检验样品。Q/LSW 0003S-20135.2 入库检查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经本公司质量部门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5.3 检验分类产品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

9、.4 出厂检验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5 型式检验5.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5.3 判定规则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按本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有

10、任一不合格项,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运输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规定。包装材料采用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28117的规定。大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小袋采用塑料袋,每袋0.8g,外包装采用板纸盒包装,每盒10袋,净含量8g,其他规格按用户需要包装。6.3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6.4 保质期产品在常温条件下存放,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4Q/LSW 0003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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