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DY012005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2013-08-31实施2013-07-31发布纳豆红曲固体饮料Q/LTR 0003S-2013代替代替1111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TRIQ/LTR 0003S2013前 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一致。本标准由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洁、付煊赫、苏振成。本标准属首次发布。I纳豆红曲固体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纳豆红曲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2、3章界定术语和定义生产的纳豆红曲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926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素M1和B1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 甜菊糖甙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LTR 0001S 纳豆粉YBB 00172002 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
4、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与定义纳豆红曲固体饮料:以纳豆粉和红曲粉为原料、添加甜菊糖甙、脐橙片,经混合、干法制粒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4 要求4.1原料4.1.1 纳豆粉:应符合Q/LTR 0001S标准规定。4.1.2 红曲粉:应符合GB 4926标准规定。4.1.3 甜菊糖甙:应符合GB 8270标准规定。4.1.4 脐橙片:应符合Q/FORY 0001S标准规定。 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红褐色或淡红色滋、气味微苦,无异味组织形态疏松颗粒状,冲溶后呈均匀的混浊液细 度m,20目筛 %95%通过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
5、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 分,g/100g 5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 0.3总 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黄曲霉毒素B1,g/kg 5.0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大肠菌群,MPN/100g 40霉菌,cfu/g 5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标准规定。4.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6、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标准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5.1.1 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自然光线下目测。5.1.2 滋、气味采用鼻嗅、口尝鉴别。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方法进行。5.2.2 氨基酸态氮按GB/T 5009.40规定方法进行5.2.3 细度a)用具:瓷盘、天平、60目标准筛。b)步骤:称取样品200g, 进行筛选,称取筛上物重。 式中为样品的细度通过率,%为样品的质量,g为样品的筛上物的质量,g5.2.4 总砷按GB/T5009.1l规定方法进行。5.2.5 铅按GB 5009.12规定
7、方法进行。5.2.6 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4规定的方法。5.3 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1规定方法进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入库检查:原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抽样6.2.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厂区、同一天生产且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6.2.2 每批产品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从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样品最低不得少于4个独立包装单位,并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均匀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
8、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7.1.2 包装箱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标准规定。7.2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YBB 00172002标准规定的聚酯/铝/聚乙烯复合膜包装,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7.3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