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MDS 0001S-2013Q/MDS济南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DS 0001S-2013厨房调味料2013-12-18发布 2013-12-31实施济南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玉焕、薄汉奇。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7厨房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厨房调味料的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蚝油、
2、精肉(末)等为主要原料,添加纯净水、甜面酱 、辣椒酱、酱油、玉米淀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味精、天然香辛料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黄原胶、苯甲酸钠、食用香精,经配料、炒制(或不炒制)、搅拌、乳化、调配、杀菌(或不杀菌)、灌装、外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类非发酵类的厨房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02
3、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
4、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 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
5、3886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1070 辣椒酱QB/T 1505 食用香精SB/T 10005 蚝油SB/T 10296 甜面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精肉(末)应为经卫生检验、检疫合格,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6、GB 2716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和GB 5461的规定。3.1.4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5 酱油应符合GB 2717和GB 18186的规定。 3.1.6味精应符合GB/T 8967 的规定。 3.1.7 黄原胶应符合GB 13886的规定。3.1.8 纯净水 应符合GB 17323的规定。3.1.9 天然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0 蚝油应符合 SB/T 10005 的规定。3.1.11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3.1.12 辣椒酱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3.1.13 食用香精应符合GB 18
7、90的规定。3.1.14 甜面酱应符合SB/T 10296的规定。3. 2 生产工艺配料炒制(或不炒制)搅拌乳化调配杀菌(或不杀菌)灌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各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蚝油香气,香辣味纯正,无异味组织与形态呈凝固状或油固混合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50氯化钠/(g/100g) 7.0总砷/(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酸价/(mg/g) 3.0过氧化值/(
8、g/100g) 0.25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 1.0食品添加剂按GB2760执行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8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要求。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9、 检验方法6.1 感官指标打开包装,将产品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氯化钠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苯甲酸钠 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10、。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与抽样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 简装预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钠、大肠菌群、菌落总数。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
11、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经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后该项应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得复检,判该批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准出厂。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标签应符合GB/T 191、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产品包装为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符合GB 9683规定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5 保质期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3个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