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苗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2022-01-01实施2022-01-01发布邈草酒(配制酒)Q/MDSW 0011S-2022Q/MDSW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DSW 0011S-2022前 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苗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苗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佳钧、陈俊虎。I邈草酒(配制酒)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邈草酒(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白酒为酒基,以蝮蛇、乌梢蛇、鹿血(养殖梅花鹿)、鹿
2、鞭(养殖梅花鹿)、蛹虫草、栀子、龙眼肉、人参(人工种植)、玉竹、枸杞子、玛咖粉、蒲公英、雪莲培养物、白芷、山楂、葛根、决明子、茯苓、木瓜、桑叶、桑椹、高良姜为辅料,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邈草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
3、瓷制品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号) 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卫生部公告(2010年 第9号) 关于批准雪莲培养物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7 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4年第10号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 要求 3.1 原料要求3.1.1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 5749的规定。3.1.3 蝮蛇、乌梢蛇、栀子、龙眼肉、玉竹、枸杞子、蒲公英、白芷、山楂、葛根、决明子、茯苓、木瓜、桑叶、桑椹、高良姜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3.1.4 蛹虫草应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3.1.5 玛咖粉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3.1.6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规定。3.1.7 雪莲培养物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0年 第9号) 的规定。3.1.8 鹿血(养殖
6、梅花鹿)、鹿鞭(养殖梅花鹿)应符合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号)的规定。3.1.9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澄清度澄清透明,无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GB/T 10345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风 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气 味具有相应的动、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8GB 5009.225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甲醇 /(g/L)0.6GB 5009.266氰化物(
7、以HCN计)/(mg/L)7.5GB 5009.36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 % 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
8、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4.4.2 型式检验
9、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5.2 包装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陶瓷瓶应符合GB 4806.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5.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