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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KCL OOO1 S-2012 贵州省毕节谋康粗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苦荞茶(代用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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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 MKCL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 MKCL OOO1S2012苦荞茶(代用茶)2012 - 05 - 05发布2012 - 05 - 05实施贵州省毕节谋康粗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Q/MKCL 0001S2012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贵州省毕节谋康粗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毕节谋康粗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毕节谋康粗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守国4苦 荞 茶(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苦荞茶(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

2、于以苦荞为原料,经筛选、脱皮、烘培、炒制、造粒、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苦荞茶(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

3、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 茶 取样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GB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NY/T 1295 荞麦及其制品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

4、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原料要求3.1.1苦荞原料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3.1.2食品添加剂:本品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或香精香料。3.2感官要求品质正常,质地均匀,色泽有黄褐、黄绿或黑褐色,开水冲泡茶汤清亮,浅黄色或黄绿色,有苦荞特有的香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 目指 标总黄酮(千基,以芦丁计)%1.0水分(%)10.0总灰分(%)8.03.4 有害物质限量见表2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铅(Pb) / (mg/kg)5.0总砷(As) / (mg/k

5、g)0.5总汞(Hg) / (mg/kg)0.2镉(Cd) / (mg/kg)0.3黄曲霉毒素B1 /(g/kg)5二氧化硫(以SO2计)/(g/kg)0.5敌敌畏/ (mg/kg)0.2乐果/(mg/kg)1.03.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6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取样和样品制备方法按GB/T 8302和GB/T 8303的规定执行。4.2感官指标按GB/T23776规定的方法执行。4.3水分按GB/T8303规定的方法执行。4.4总灰分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4.5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

6、法执行。4.6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4.7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执行。4.8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执行。4.9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执行。4.10敌敌畏、乐果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4.11二氧化硫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4.12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5.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3.3-3.5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7、a)更改主要原料产地;b)更改关键工艺;c)交收检验不合格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5.3组批同班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4抽样抽样方法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随机抽取6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用。5.5判定规则5.5.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5.5.2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且标签内容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6.3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贮存环境应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6.3贮存成品在常温下保存,贮存环境应清洁、干燥、通风、堆放整齐,要防潮、防虫,不得与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7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个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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