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2020-11-06实施2020-10-06 发布刺梨酒(配制酒)Q/MLJY 0003S-2020 Q/MLJ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LJY 0003S-2020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并参照了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等国家标准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凌燕、林木、李少杰、余兴强、敖思。I刺梨酒(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刺梨酒(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2、本标准适用于以刺梨果汁或刺梨干(鲜果)和白酒做原料,添加冰糖、甜蜜素、糖精钠、食用香精,经调配(或浸泡)、过滤、陈酿、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刺梨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
3、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 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
4、析方法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5883 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3.1.1 刺梨果实应新鲜、成熟、无病虫害及霉烂的刺梨果实。 3.1.2 刺梨汁 所采用的刺梨原果汁应是用符合3.1.1要求的刺梨果实,用机械加工方法所得。3.1.3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5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3.1.6 食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7 食品添加剂
5、 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37的规定。3.1.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应符合GB 1886.18的规定。3.1.9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外 观澄清透明液体,无明显悬浮物,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GB/T 10345色 泽黄色或琥珀色香气、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刺梨香味及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0.053.0GB 5009.225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甲醇,g/L0.6GB 5009.26
6、6氰化物(以HCN计),mg/L7.5GB 5009.36甜蜜素,g/kg0.65GB 5009.97糖精钠(以糖精计),g/kg0.15GB 5009.28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 % 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指标检验,
7、3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b)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
8、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5.2 包装本产品采用玻
9、璃瓶或土陶罐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土陶罐应符合GB 4806.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5.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