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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F 0007 S-2015 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 冷面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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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MSF 0007S-2015Q/MSF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SF 0007S-2015冷面制品2015-04-16 发布 2015-04-16实施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海军 张勇。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5Q/MSF 0007S-2015冷面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冷面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

2、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甘薯淀粉、木薯淀粉、荞麦粉、食用盐、碳酸氢钠等辅料,经配料、和面、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冷面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

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517 粮油检验 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GB/T 50

4、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607 高筋小麦粉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 木薯淀粉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LS/T 3212 挂面DB 43/338 湿面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5、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冷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甘薯淀粉、木薯淀粉、荞麦粉、食用盐、碳酸氢钠,经机制制成的条状的未经干燥的非即食面制品。3.2 筋面以高筋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甘薯淀粉、木薯淀粉、食用盐、碳酸氢钠,经机制制成的条状的未经干燥的非即食面制品。4 产品分类按原料不同分为冷面、筋面。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5.1.1 高筋小麦粉应符合GB/T 8607的规定。5.1.2 木薯淀粉应符合GB/T 29343的规定。5.1.3 荞麦粉 应符合NY/T 894的规定。5.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1.5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6、的规定。5.1.6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7的规定。5.1.7 甘薯淀粉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5.2 生产工艺原料检验配料和面成型包装检验入库。5.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冷面筋面色泽黑褐色,色泽均匀一致微黄色,色泽均匀一致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外观粗细均匀、光滑整齐、形态良好口感口感不粘、筋道、不牙碜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5.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40.0酸度/(g/10g) 4.0烹调损失/(ml/100g) 10.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不得检出总砷(以As计)/(mg/

7、kg) 0.5铅(以Pb计)/(mg/kg) 0.5黄曲霉毒素B1/(g/kg) 5表2 理化指标5.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表4 致病菌限量项 目采用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ncm 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0CFU/g10000CFU/g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5.6 净含

8、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6.1 食品添加剂和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8 检验方法8.1 感官检验取10根产品,将其平摊于洁净,白色磁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感官检测器色泽,外观,气味,杂质,用适量开水煮30秒后检测其烹调性。8.2 理化检验8.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酸度按GB/T 5517规定的方法测定。8.2.3

9、 烹调损失按LS/T 32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4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5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8.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8.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7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8.3 微生物检验8.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8.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8.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8.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9 检验规则9.1 组批同一班

10、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9.2 抽样随机抽样,从每批箱数的5%抽取试样,小批时,不应少于3箱,再从抽取的箱中每箱至少取2袋为样品,少于6袋按6袋取样。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9.3 检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3.1 出厂检验9.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负偏差。9.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9.3.2 型式检验9.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

11、、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的全部项目。9.4 判定规则9.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9.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1

12、0.2 包装10.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复合材料,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10.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10.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10.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10.3.3 气温在20以上时,产品运输需用冷藏保温车,箱体温度保持在5左右;气温在20以下时,产品运输用一般车辆。10.4 贮存10.4.1 产品应在清洁卫生库房内,35冷藏,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者靠近热源。包装箱底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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