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QLT0010S-2015Q/QLT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LT 0010S-2015代替Q/QLT 0010S-2014 代用茶2015-10-10发布 2015-10-20实施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6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用茶代替Q/QLT0010S-2014代用茶本标准由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萍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生产单位:名称: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
2、市天桥区天桥工业开发区。3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荷花、荷叶、菊花、桂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枸杞、罗汉果等为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的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
4、.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2 茶 取样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6326 坚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5、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分类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代用茶分为:花类(荷花、菊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茉莉花、金银花、桂花、代代花等)类、根茎(葛根、百合、甘草等)、叶类(荷叶茶、茶树叶、苦丁茶、桑叶茶、薄荷茶等)、果实类(枸杞、柠檬、苦荞、大麦茶、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药食两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后(不经过粉碎)按照一定比例拼配混合而成的代用
6、茶产品。4 技术要求4.1原辅料所用茶叶、花、果(实)、根、茎等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4.2 生产工艺挑选称量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有该品种特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有该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霉变,无刺激及其他异味性 状本品特有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的性状,无霉变、无虫蛀,无可见杂质 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花类叶类根茎类果实类混合类水分/(%) 14.0总灰分/% 9.011
7、.011.09.09.0铅(以Pb计)/(mg/kg) 2.0黄曲霉毒素B1/(g/kg) 5.0六六六/(mg/kg) -0.20.2-滴滴涕/(mg/kg) -0.20.2-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0.2敌敌畏/(mg/kg) 0.2-0.20.20.2乐果/(mg/kg) 0.8-0.80.80.8三氯杀螨醇/(mg/kg) -0.20.2-氰戊菊酯/(mg/kg) -0.30.3-4.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0大肠菌群/(MPN/100g) 40霉菌/(cfu/g) 10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
8、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1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嗅其气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总灰分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6.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6.2.5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二氧化硫
9、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6.2.7敌敌畏、乐果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6.2.8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6.2.9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
10、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7.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型式检验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
11、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8.2.1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膜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